2025年 5月20日,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近日,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蓝蔚青在《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发表题为《论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署名文章。
文章从民营经济重任在肩、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一脉相承、与时俱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大力加强法治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对民营经济的四大作用四个方面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进行论述,从法制层面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
(以下节选自《论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作者:蓝蔚青,网络首发日期:2025-05-09)
“2025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46 号主席令公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它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积极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安排,规范、引导、促进、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对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大力加强法治保障。首先,“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舆论环境需要法治作为“定海神针”。在网络媒体影响巨大、传播迅速的社会环境里,某些违背或曲解党和国家对于民营经济方针政策的违法违纪言论,可能通过有影响的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冲击民营企业家、投资机构、个体工商业主、中小投资者和民营企业职工的信心和预期,引发思想混乱和恐慌心理,甚至使一些党政干部感到困惑、犹豫观望甚至行动摇摆。某些网络大V 和自媒体热衷于散布耸人听闻、制造焦虑的信息,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标题造谣惑众,用不负责任的情绪宣泄扰乱人心,通过恶意抹黑打压或敲诈企业,用似是而非、扑朔迷离的“小作文”引发股市动荡。这些乱象往往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干扰破坏,但又防不胜防,难以封堵。因此,必须以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应对舆情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以法律的明确性和公开性消除疑虑和猜测,增强执行政策的决心和力度,同时对舆论场上这类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无例外的查处追责公示,使民营企业家和广大干部群众都能“任凭舆情风浪起,稳坐法治钓鱼船”,对怀疑、否定甚至妖魔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说法自觉不听、不信、不传,形成对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坚信不疑的社会预期。
其次,因时因地制宜的政策亟待上升到法治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各地为支持和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摸着石头过河”,因时因地制宜出台了许多政策,普遍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有的甚至是“一企一策”,见效较快。但实施中也暴露出某些政策有副作用或相互冲突,不符合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政策多变带来的不确定性,是导致企业行为短期化和耐心资本缺失的主要原因,给“套取政策红利”等机会主义行为留下空间。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某些地方通过随意修改和制定政策侵犯市场主体产权,扭曲市场运行规则。在整顿市场秩序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作秀式的强硬政策和“从重从快”的“运动式治理”简单粗暴,事与愿违,甚至伤筋动骨,拖累上下游,引发次生灾害。这些都妨碍民营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壮大,不符合完善市场机制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粗放型增长走到尽头的今天,信奉长期主义的企业对政策的期待是宁要稳定不求特惠,是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因此亟须根据实践检验,把相关政策系统化规范化,上升为法律体系,确保政策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符合法定权限,尊重法定权利和法定程序。
第三,约束公权力的任性需要法治的“笼子”。对民营企业行使公权力往往涉及利益分配和调整,有可能诱发以权谋私。所谋之私既有官员个人利益,也有小团体、部门和地方利益;既有直接的经济利益,也有取悦上级谋取个人晋升、提升部门权威和地位等间接利益。有些公权力还喜欢给自己的滥权行为穿上政治口号的“迷彩服”,打着“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幌子。因此,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进一步明确公权力对企业、企业家和市场采取强制性手段的边界,严格规范强制的前提、依据、程序和尺度,杜绝暗箱操作和选择性、趋利性执法司法,禁止用违法手段处理利益纠纷。加强执法监督,落实申诉举报、纠错追责的渠道,确保相关部门按照法定权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违法必究,让任性的权力随时感受到法治是“长牙齿”的。取消纯属“刷部门存在感”的涉企检查,坚决取缔无益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实际上是为主管部门和指定中介机构输送利益的检查、检测、验收、评估。
第四,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思维惯性需要法治来强力矫正。迷信政治权力、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惯性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彻底克服,而“为富不仁”“无商不奸”的传统观念更是延续了几千年。加上多年来对马克思主义的某些误解、曲解和教条式理解的影响,不少人心目中按“公”“私”论是非,用“大公无私”的道德评判质疑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宪法规定,对民营经济固守抽象的“原罪”推定,把政府管控等同于“有序”,把市场机制等同于“无序”,把以言代法、矫枉过正、宁枉毋纵看成执行力强,对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专享利益留恋不舍。这些落后的观念都会潜移默化地成为发展民营经济的思想障碍。必须通过厉行法治牢固确立法律的权威,把一切政治权力置于法律的规范下,以及时修法、严格执法的实际行动打破落后于改革创新实践的各种僵化保守观念。
第五,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需要法治提供系统化保障。法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建立全面覆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并且相互衔接契合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使法律规范适应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治理能力;不仅需要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而且需要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因此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共同推进。要着力解决立法要求过高导致普遍违法和选择性执法并存、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落后、法律知识缺乏、执法水平低下、死扣法律条文、超越法定追溯期的倒查追责等问题,在每一件案例中体现公平公正,使每个案件的审理都经得起公示,保证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让群众和企业真切看到问题得到解决、利益得到保障,在亲身实践中体会到法治的权威无处不在,全面构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安心长期发展、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