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研究

    浙江经济经过30多年的持续增长,近年来出现了商品市场的优势不断弱化,经济增长动力逐渐衰退的症状。特别是受到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严重冲击,我省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困难,“两多两难”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一大批中小微企业出现了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不少民营企业在债务危机中相继衰败和死亡;另一方面,民间蕴藏的大量资本缺乏投资渠道,居民财产性收入低下,在趋利性的影响下,难以真正进入实体经济的庞大民间资本随时可能冲击楼市、股市、农产品市场,引发市场动荡,危及社会稳定。课题组认为,在未来30年,浙江要继续创造经济发展奇迹,必须构建新的动力源,在全国率先创建民间资本交易市场,从根本上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全面推进我省创业富民,促进我省金融业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一、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定位

    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已没有任何障碍。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强调,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并特别提出,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2012年5月,银监会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2011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增资扩股。

    30多年来,浙江人凭借独特的商业智慧,创建了不计其数的商品交易市场,积累了丰富的“造市”的能力和经验。同时,浙江具有非常丰富的民间资本供给和非常旺盛的民间资本需求,具备了在全国率先创建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先发优势的独特条件。因此,省委省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弘扬敢为天下先的“浙江精神”,先行先试,敢闯敢做,紧紧地抓住民间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在全国率先创建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先发优势,建立健全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体系,为再创30年浙江经济发展奇迹构造新的动力源。

    “十二五”期间,浙江金融业发展将以满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为核心,以强化金融业的投融资服务和财富管理能力为中心,重点在发展直接融资、增强地方金融实力、金融资源集聚、民间资本有效转化等方面实现突破。应尽快由省政府牵头,由政府、省内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优势的投资集团、交易平台等共同出资建设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

    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目标定位为一个“立足浙江,面向长三角,服务全国”的民间资本合理流动、资源有效配置的公共平台系统,重点探索中小微企业优质产权、股权、债权流通新模式,搭建低成本融资平台,多方位拓宽融资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建起民间资本与产业直接对接的通道,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和民间资本进场,实现中小微企业产权、股权、债权直接融资,全面推进我省创业富民,促进我省金融业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成后,将成为继主板市场、创业板、三板市场后的“第四个资本市场”,形成立足于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民间资本流动的“投融资撮合平台”,通过实体市场与网络服务相结合,以模式创新与技术创新,实现个人、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间的密切合作,打造中国的纳斯达克,真正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让个人、机构在安全有序的环境里实现共赢,拓展金融市场的深度与广度。


二、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体系层次要素设计

    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由不同能级、不同规模和不同功能的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组成的。课题组认为,可按“1+10+100”模式(1个特大型的省级民间资本交易市场、10个大型的市级民间资本交易市场,以及100个中小型的县级民间资本交易市场),通过10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自上而下逐步完成金字塔形的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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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阶段:省级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未来,杭州将成为长三角南翼最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接轨的金融服务基地,尤其在民间资本交易方面,依靠浙江省民间资本活跃的特征,形成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民间资本交易服务基地、民间财富管理机构集聚区等公共服务基地。课题组认为在第一阶段用4年时间,在省会城市杭州建设一个特大型的省级民间资本交易市场——长三角(余杭)民间资本交易市场。

    根据民间资本交易市场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把长三角民间资本交易市场落户于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列入浙江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并在财政、税收、人才和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杭州未来科技城规划出500亩土地,在全国率先创建民间资本交易市场——长三角(余杭)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引进100家民间资本交易服务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资产评估公司、风险评估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资本交易额突破2000个亿。到2020年,引进500家民间资本交易服务机构,交易额突破5000个亿。

    第二阶段:市级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在长三角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的经验积累基础上,积极推进地市级的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同时依据各地级市的不同经济产业结构,设置侧重点有所不同。专业化更强的市级民间资本市场,打造金融服务品牌。例如,宁波可以成为对接上海、服务海洋经济的重要专业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在航运融资、航运保险等方面,形成航运金融服务特色品牌;而温州则应致力于连接珠三角和长三角两大经济区,形成鲜明特色的地下民间资本交易阳光化的重点示范市场。

    课题组建议,把市级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列入地市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并在财政、税收、人才和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计划用3年时间,在宁波、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创建10个大型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到2020年,每个交易市场平均引进100家民间资本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每个市场平均交易额突破500个亿,交易总额突破5000个亿。

    第三阶段:县级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课题组建议,把县级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列入各个县(市、区)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并在财政、税收、人才和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用3年时间,在各个县(市、区)创建100个中小型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到2020年,每个交易市场平均引进50家民间资本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每个市场平均交易额突破100个亿,交易总额突破10000个亿。

    课题组估计,按可比价格计算,到2020年,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总额将突破2万个亿,到2025年将突破4万个亿,这不仅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浙江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再创30年浙江经济发展奇迹注入强大动力,而且将为全面推进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带动全国各个省市民间资本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作出重大贡献。


三、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顶层设计

    参考已有实践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根据民间资本交易的特征和遇到的困难,课题组认为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应采用网络交易与实体的交易服务大厅相结合的方式,包含网络信息系统、交易平台系统、风险控制系统、信用评价与信息库、市场监管系统等五个系统构成,其中交易平台系统,分为股权交易平台、债权交易平台,以及新型资本交易平台三个子交易平台,多种交易模式。五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构成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

    网络信息系统、交易平台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三个系统属于物理支撑系统,是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支撑实体和建设重点;信用评价与信息库、市场监管系统属于管理支持系统,是保障物理系统有效运转的前提,是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支撑软件和建设难点(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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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信息系统:网络信息系统是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供求双方得以对接和共享的基础。资本需求方将资金需求信息(包括金额、期限、用途、项目具体情况、可接受最高利率等)登记备案,录入数据中心;资本供给主体将自身可提供的资金信息(包括可借出金额、投资类型偏好、期望收益率等)进行备案,形成一个类似股票市场的网络信息平台。允许经过民间资本交易市场认证准入的供求双方会员,以及交易市场引入的特定民间资本投资服务机构登陆网络信息系统,查看信息,并对供求信息进行配对的预处理。配对成功后,管理中心会及时将供求双方的资本流动情况反映在信息系统中,并定期开展信息披露,以提高系统效率。

    (二)交易平台系统:交易平台系统是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核心部分。供求双方在该系统中完成资金的配对和交割,并进行登记、公证等处理。在该系统中,民间资本投资服务机构和其他中介组织都发挥着作用,促使交易高效、合理的实现,使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得以运转。在交易平台中,民间资本投资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对网络信息系统中的供求信息进行审核,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撮合交易;中介机构则主要受到供求双方委托,对投资决策的进一步讨论,最终策划资本交易方案,并对交易过程进行公证和相应的法律手续处理。

    (三)风险控制系统: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是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交易市场中资金高效、安全的使用,必须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加以控制。风险控制系统分步骤、分层次对民间资本投资前、中、后期的风险全程实时控制,保障交易市场的安全畅通,实现良性循环。在此过程中,担保机构、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公司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对资本需求项目所在行业前景、企业实力和信用情况、政策环境等内容,在事前对项目风险作出识别;担保机构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政府信用的引入确保项目中期的风险得到控制;事后对项目进行定期回访与跟踪,对投资项目双方的表现进行记录,作为交易市场中的信用积累,以达到事后风险控制和再次交易时事前风险控制的效果(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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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市场监管系统:民间资本交易较正规金融活动存在更大的风险,同时也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巨大冲击,如何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效地进入实体经济,而不是单纯的趋利行为是民间资本交易市场面临的一大挑战。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主要有政府部门和相关监督机构(银监会、证监会)构成,政府主要起引导作用,并为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以及提供政策支持;而监管机构则主要负责交易规则的制定,以及对交易情况的日常监督。

    (五)信用评估与信息库:信用评估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将为民间资本交易带来稳定因素。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主要由于其信用体系的缺乏,信用评估困难,信用信息不易获得。在市场运作中加入信用评估与信息库的成长将成为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一大特色,同时加强中小微企业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使民间资本交易的成本逐渐降低,最终形成完善的、信息相对对称的资本交易市场。


四、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及行为分析

    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有四个部分,资本供给主体、资本需求主体、民间资本投资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市场的四个有机组成部分互相合作、互相协调,最终促使民间资本自由、有效的流动,实现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高效运作。

    (一)资本供给主体

    供求双方是市场赖以存在的灵魂,资本供给者一方面通过资本交易向交易市场注入资金,另一方面对交易市场的运行态势及其整体状况给予影响,以反映自己对交易市场的综合评价,是民间资本交易市场不可或缺的要素。

    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资本供给主体是民间资本拥有者,可以包括个体、家庭、企业、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等,凡是希望通过交易市场投资实体经济、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资本持有者,通过一定的准入审核便可进入市场,在市场中完成交易。

    对于个体、家庭而言,由于其可供投资的资金量有限、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具有较强的,投机性特征,而这部分资本供给者数量庞大,拥有巨大的投资潜力,也是交易市场最基本、最活跃的资本供给主体。在股市动荡、银行存款利率如此低下的情况下,如何培育和发展民间个体资本供给者,为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增加其财产性收入是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的初衷和目标。而对于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一般会立足于自身发展的长远利益,以理性的投资态度和专业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将是民间资本交易市场支柱性的资本供给者。民间资本交易市场便为他们搭建了一个与资本需求主体信息共享平台,投资项目的数据库,使投资行为、资本交易行为能够更有效的展开,获得相对更高的投资收益。

    资本供给主体具有以下权利:① 要求资本接收方提供相应项目信息;② 与资本接收方商议、自主确定投资受益方式的权利;③ 对资本接收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具有知情权,若发现有违反协定的情况可要求撤资;④ 在民间资本交易市场获取信息的权利。同时,资本供给主体还应负有以下责任:① 按时按协议商定交割资本;② 自觉自行承担投资风险;③ 确保投资资本来源正当合法,协助管理和监督机构确定资本可信度调查;④ 不得有操作市场行为。

    (二)资本需求主体

    民间资本交易市场主要为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进入主板、创业板,难以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手段获得资金的组织提供入市融资的机会,符合条件的资本需求主体是民间资本的接受方和项目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也是交易市场的最大收益者。

    民间资本市场的资本需求者主要包括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企业)、农村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家庭等。

    这些资本需求主体在已有融资渠道难以获得资本支持,进而走向了地下金融,为经营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构建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宗旨和功能决定了中小微企业等金融接受方面的“弱势群体”才是市场主体的多数。

    资本需求主体具有以下权利:① 在交易市场发布项目信息,获取民间资本的权利;② 与资本供给者共同商议,确定融资成本与方式的权利;③ 在遵守约定的情况下,自主支配所获资本的权利。作为资金的最终使用者,资本需求主体是风险的主要来源,应该严格遵守以下责任:① 按照最终协议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本,并定时向供给者汇报资本使用状况;② 根据民间资本服务机构和市场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公开;③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交付红利等,并支付交易相关费用。

    (三)民间资本投资服务机构

    民间资本投资服务机构在民间资本交易市场扮演“红娘”角色,为民间资本供求双方接线搭桥,通过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尽可能撮合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达成交易。同时,民间资本投资服务机构也是交易市场风险缓冲机制的重要主体,达成交易双方经过商定可以要求将资本存入在民间资本服务机构的账户,方便监督与管理。其次,在资本交易到期后,若发生逾期等情况,受攻击方委托向需求主体进行追偿。资金需求主体也可以将自己的资金委托这些民间资本服务机构来进行管理,在他们提供的备选方案中挑选出最佳选择。在交易市场中,民间资本投资服务机构将通过按规定收取交易额一定比例作为投资服务费用来获取收益。

    根据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定位、功能与特征,市场将主要引入风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民间资本服务机构。

    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存在多种交易模式,根据不同交易模式、交易供求双方的不同特征,选择不同的民间资本服务机构,以期最大限度地利用专业机构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例如:风险投资公司对创业初期企业项目的可投资性、回报率等有更高的敏感性;资产管理公司则在投资理财方面有更多的见解和经验;地方商业银行对于作为资本需求主体的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情况有更可靠的把握,能提供一定建议;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更好地进行小额资本的交易运作;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则对所辖区域的小微型企业、农村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家庭有更多的接触,具有关系型信息优势。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民间资本服务机构在撮合交易过程中必须保证独立性与中立性,不得受到资本需求方的利益绑架,因根据提供的信息,如实调查需求额度和真实用途,并根据资源最优配置原则来撮合供求双方。

    (五)其他中介机构

    如果说民间资本服务机构是民间资本交易市场中对接供求双方的“红娘”,那么中介机构就是这场资本相亲会后供求双方的“策划师”。中介机构为交易市场提供包括风险评估、资产评估、借贷担保、投资保险、合同公证、法律咨询等重要服务,贯穿于资本交易的每个环节,为资本供给者从一定程度上进行风险控制和降低。

    根据民间资本交易服务对中介服务的需求,交易市场将引入风险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风险评估公司对资本需求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帮助资本供给者确定其预期收益,提供投资建议;资产评估公司则对资本需求方的各类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估价;担保公司则是市场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承担者,是平台运作的中坚力量,向平台推荐优质项目,并进行担保,对担保项目进行调查,掌握用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保险、信用保险为资本交易提供保障;公证机构则通过对资本交易合同的公证,降低民间资本交易的违约风险,并提高交易合同的法律效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将使得民间资本参与主体无后顾之忧,保持更清醒的交易头脑。

    资本供给主体、需求主体、民间资本投资服务机构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等构成了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在市场运作中互相合作、互相协调,缺一不可(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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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设计

    民间资本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资本交易通常有两种业务模式,一种是债权交易模式,另一种是股权交易模式。而随着资本交易市场的发展,一些新型资本交易形式也将成为交易市场中的重要交易模式。

    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系统由债权交易模式、股权交易模式,以及新型资本交易模式三个子平台构成。债权交易模式有包含了个人直接融资、企业直接融资、小贷公司资产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等形式;股权交易模式,主要非上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交易市场进行股权性融资,吸引民间资本入股;新型资本交易模式则通过仓单抵押融资、集群性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

    (一)股权交易模式

    在股权交易模式下,资本需求主体向供给主体融资,属于民间股权投资范畴,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需要签订股权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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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资本供给主体职责是按合同约定及时通过市场交易平台向需求主体提供资金,并按时获得红利回报。

    ②资本需求主体职责是通过市场交易平台从供给主体获取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红利。

    ③民间资本投资服务公司的职责是对资本需求主体做尽职调查,认真审核其融资额度,通过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尽可能撮合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达成交易,督促资本需求主体向供给主体按时支付红利,并按规定收取交易额一定比例作为投资服务费用。

    ④风险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保险公司、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资本供给主体的委托,相应地开展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资产评估、投资保险、合同公证、法律咨询等特定的委托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

    (二)债权交易模式

    在债权交易模式下,资本需求主体向供给主体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需要签订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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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资本供给主体职责是按合同约定及时通过市场交易平台向需求主体提供资金,并按时收取利息和本金。

    ②资本需求主体职责是通过市场交易平台从供给主体获取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③民间资本投资服务公司的职责是对资本需求主体做尽职调查,认真审核其融资额度,通过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尽可能撮合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达成交易,到期后发生逾期等异常情况,受供给主体委托向需求主体(或担保公司)追偿,并按规定收取交易额一定比例作为投资服务费用。

    ④风险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资本供给主体的委托,相应地开展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资产评估、借贷担保、投资保险、合同公证、法律咨询等特定的委托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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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型交易模式

    新型资本交易模式则通过仓单抵押融资、集群性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在新型交易模式下,资本需求主体向供给主体融资,属于民间既可能属于股权投资范畴也可能属于债权投资范畴,根据交易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影响,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需要签订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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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资本供给主体职责是按合同约定及时通过市场交易平台向需求主体提供资金,并按时获得收益。

    ②资本需求主体职责是通过市场交易平台从供给主体获取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成本。

    ③民间资本投资服务公司的职责是对资本需求主体做尽职调查,认真审核其融资额度,通过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尽可能撮合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达成交易,督促资本需求主体向供给主体按时支付成本,并按规定收取交易额一定比例作为投资服务费用。

    ④风险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保险公司、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资本供给主体的委托,相应地开展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资产评估、投资保险、合同公证、法律咨询等特定的委托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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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管理机制设计

    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建设与顺利运行,面临着这样四个挑战:一是有足够多的优质企业与项目;二是有足够充裕的民间资金;三是有能承担风险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四是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课题组认为浙江省的民间资本与民营经济的发展水平,足以应对第一和第二项挑战。从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管理角度看,应把重点放在挑选优质的企业、项目,以及合格投资者,同时更应该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氛围和金融生态环境。

    (一)管理主体及政府作用

    政府在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应当起到“推动”、“建设”、“保护”、“调控”的作用。所谓“推动”,就是政府要推动交易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在资本交易市场发育初期,对于市场的培育、规范都需要政府力量的加入。所谓“建设”,就是政府要加强资本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基础建设,完善市场制度和规则。所谓“保护”,即是保证、维护的意思,政府必须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谓“调控”,即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资本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及时地出台各种政策和措施,以保持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可见,在市场建设初期,政府应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开放的资本交易市场,为了实现资源有效的配置,不应过分强调政府在交易市场中的作用,而应该建立相对独立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具体落实资本交易市场的经营和管理。

    (二)市场管理机制设计

    市场管理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第二,交易流程规范;第三,信息披露制度;第四,风险控制与防范。

    第一,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优秀的企业项目、合格的投资主体是交易市场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必须明确其准入与退出机制,挑选出符合条件的市场参与主体。供给主体(即投资者)应具有要求以上的资产总量,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一些要求才能获得准入资格;资本需求项目则应对项目类型、质量,企业财务、信用、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等方面一定要求;中介机构则在经营状况、业务道德等方面进行要求。同时对于一些资信下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应当确立退出机制,使其能够及时退出市场,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

    第二,交易流程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合理的交易范围,不得进行非法交易。同时对于三个交易子平台的每种交易业务,都必须制定相应的交易流程规范,应包含交易细则、交易相关流程、收费标准,交易方式的风险警示。

    第三,信息披露制度。交易市场严格遵循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不违法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市场参与主体全面公开各项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协议、交易细则、交易相关流程、收费标准、交易资产信息、投资项目信息、融资方相关信息和交易风险等,并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站公告、短信、站内邮件等方式,保障公开信息的及时传达。

    第四,风险控制与防范。所有的融资请求和资产转让首先都会经过交易市场专业级的内部审核,并通过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与担保。对一些风险稍大的交易,交易市场应对投资人设立较高的投资门槛,确保只有合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同时,为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交易市场应采用多管齐下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流程和完善的结算系统,对资金状况进行监督监控,降低操作风险。


七、创建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制度保障体系

    商品交易市场的先发优势,创造了30年浙江经济发展奇迹;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先发优势,将再创30年浙江经济发展奇迹。在新时期、新阶段,省委省政府要像改革开放之初重视商品交易市场一样,重视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浙江人的智慧和创造精神,着力创建我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先发优势,为再创30年浙江经济发展奇迹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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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制定《浙江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规划》。为了加快推进我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抢先构建我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先发优势,使全国各地的民间资本向浙江快速流动集聚,制定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的浙江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就显得特别重要。建议由分管的副省长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金融机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等对我省民间资本供给、民间资本需求的现状,以及变动趋势进行科学调查,科学把握我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的有利条件、比较优势和面临挑战,充分借鉴我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丰富经验,研究制定《浙江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规划》,明确我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的战略意义、指导思想、体系结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建设内容、推进阶段、保障机制和主要抓手等。

    第二,颁发《关于推进浙江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建议省委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认真总结和汲取我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成功经验,紧密结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尽早制定颁发《关于推进浙江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对推进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以及土地供给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不断完善推进我省民间资本市场建设的政策体系,充分激发民间的“造市”智慧和创造精神,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参与民间资本市场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激发各类中介机构参与民间资本交易中介的积极性。

    第三,出台《浙江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为了规范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资本供给者和需求者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尽快研究制定《浙江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并由浙江省人大颁发,对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包括民间资本交易服务机构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对市场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监管内容和监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民间资本的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合同等做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主体职责是维护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秩序,打击伪劣,保护守法合规经营,保护市场参与者主体的权益,确保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落实;对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资本供给者和需求者各方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建立健全浙江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基石是信用,如果缺失了市场信用,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就会丧失价值投资功能。因此,全面推进我省民间资本交易市场建设,需要把市场信用建设摆在最突出的地位。着力抓好民间资本交易市场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严密的经营者准入制度、信用记录制度、信用查询制度、信用发布制度、不良行为经营者教育培训制度、失信者惩戒制度等一系列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经营者征信信息采集工作,推动部门沟通协作,扩大经营者非银行信息的采集范围,增强征信系统信息的覆盖面。着力做好经营者信用档案电子化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和更新的长效机制。按照市场原则培育合格的社会征信服务机构,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开展广泛的诚信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讲信用、守信用、重信用”的整体氛围,使守信者得到鼓励,使失信者受到惩戒;使守信者得到好处,使失信者付出代价;使守信者生意兴隆,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由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缺失,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运用将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产生巨大的帮助。同时还可以考虑将税收、工商、海关等对补充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表现最为重要的费金融类信息,探索合作模式,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可得性和有效性。建议参考台湾金融联合征信平台(JCIC)的经验,在收集企业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的基础上,将个人征信系统内的小企业主或主要经营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也纳入到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定中,提高信用评定的快捷性和可预测性,弥补小微企业财务信息等的不充足而带来的征信难问题。

    第五,营造良好的民间金融环境氛围。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金融安全,打击金融犯罪,必须有效区别制度范围内的民间金融与制度允许范围外的民间金融,特别是重点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活动,防止借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服务平台来扩张自身的规模,扭曲服务平台构建的初衷,使其有机可乘。做好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培育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安全意识。积极与工商、交通、教育、文广新闻等部门联系配合,有效开展金融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重视落实反洗钱工作责任,增强可疑交易甄别能力,开展反洗钱法制法规自查工作,督促各机构重视开展反洗钱工作。对可疑金融交易进行疏理、识别和排查,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打击机制。


本文选自2015年第13期《公共政策研究》,作者范柏乃系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金洁、张骞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