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暨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简称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是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和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的决策机构,邀请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内外有关知名专家及优秀企业家等共同组成(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与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以下简称研究机构)。
第二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为研究机构开展公共政策研究活动提供决策指导。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与研究机构合署办公,日常办公设在杭州市浙江大学玉泉校区公共管理学院2楼、西溪校区教学主楼6楼。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作为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决策机构,审议研究机构重大决策、研究项目及成果,结合各位理事丰富的管理实践,为公共政策研究献计献策,全面支持研究机构发展、做大做强。
第五条 通过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第三方社会科研平台,以各种方式参与浙江省有关公共政策研究、制订、决策论证、评估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公共政策科研水平和政府科学决策水平服务,从而促进浙江区域领先发展。
第六条 本会作为政府、学界、企业界及社会互相沟通、联系、对话的重要桥梁、纽带及平台,将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再聘可以连任。担任理事的对象为政府有关负责人、相关知名学者、相关优秀企业家及其他人士等。
第八条 理事会设1名理事长、若干名理事、秘书长。理事会逐步发展壮大后,以后计划增设若干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同时,下设3个专业委员会:政府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公共政策研究基金委员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理事权利如下: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修改章程;
(三)审议研究机构重大决策、研究项目及成果等;
(四)参与有关公共政策研究、制订、决策论证、评估及专题汇报等;
(五)优先享有研究机构科研成果及应用、知识产权、前沿信息、专家人才资源、项目对接合作机会以及研究机构品牌资源等;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义务如下: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相关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四)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并为研究机构做大做强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若干次会议和开展多项调研及相关活动,由秘书长提议及召集,报理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秘书处酝酿人选、联络、征求意见、提名;
(二)候选人自愿加入,承认本会章程,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三)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正式聘请。
第十四条 理事退会程序
(一) 理事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二)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予以退会除名。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由研究机构筹集提供,研究机构经费来源主要如下:
(一)研究机构开办自筹资金;
(二)政府、企业及社会其他机构资助;
(三)科研项目合作经费;
(四)公共管理咨询服务及培训;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所有经费收支开列在研究机构帐户(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或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所有资金必须用于研究机构科研及事业发展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2/3数上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秘书长提议,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2/3数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进入终止程序后,由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