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低效用地再开发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目前全省已形成“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与“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双轮驱动格局 。“十四五”期间,浙江共出让工业用地面积近62万亩。今年以来(截至5月底),全省出让工业用地4.19万亩,占总出让面积比重已达到70%,比去年同期提高了4.6个百分点,出让的工业用地中,民间投资项目占比在80%以上。2026年全省计划整治低效工业用地4万亩以上,重点支持企业自主改造、用地合并开发及规划弹性管控 。截至2026年,浙江在全国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中表现突出,累计有10个案例入选国家典型案例,数量为全国最多。

如杭州市上城区南宋德寿宫遗址博物馆建设项目原为杭州工具厂所在地。在低效用地再开发中,项目坚守“保护性开发”核心原则,以“搬迁腾退—考古勘探—展示先行—后续建设”模式,政企协同将低效工业生产空间转化为集“文物保护、文化展示、市民休闲、学术研究”于一体的复合型文化空间。项目实现低效工业用地向文化地标的功能重构,并以“业态重塑、活动引流、文创开发、场景升级”为核心运营模式,推动宋韵文化传承,并将其转化为消费新动能。

浙江土地资源稀缺,为持续盘活存量低效用地,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标广州、宁波和温州等地创新做法,从“强化规划引领、改革土地制度、创新开发模式、健全协调机制、优化服务监管”五个维度系统发力、协同推进。沈费伟,黄刚,范虹珏提出了以下几点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规划引领,明确开发方向与空间布局
一是对标顶层政策和产业赛道,配套制定产业用地供给新举措。结合长三角一体化、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杭州市五大产业生态圈等要求,优化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配套制定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弹性出让定价、供应动态调整等细化举措,创新产业用地用途灵活转换机制、产业用地与生产服务功能融合机制,推进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确保再开发与区域发展战略同频。二是适当改善空间规划动态调整的灵活度,主动进行分区域分类的梯度开发。建议由省级层面成立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专班,针对全省不同区县、不同地块土地配置方式及条件,制定空间规划动态调整原则与机制。支持各区县、属地部门成立临时性的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专班,围绕具体问题联合决议并报省市级层面进行审查和批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空间资源统筹利用。三是以“指标池”形式优化控规指标,释放空间潜力。探索构建省、市、区三级建设用地“指标池”,由省自然资源厅统筹管理省级下达的指标和各级“指标池”。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及生态修复腾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进入本级“指标池”自用。区县如有“富余”可进入市级“指标池”统筹管理,向指标缺口区进行调剂并配套指标补偿方案。

(二)改革土地制度,完善低效用地处置的依据
一是创新探索“容积率”规模管理模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生产等要求、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控规调整突破原有开发限制,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探索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混合布局,新增地上地下空间,提升存量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推动单层厂房向楼宇化产业空间转型;新增“容积率”审批服务窗口,一站式规范审批建筑“容积率”扩容问题。二是创新探索工业、商服等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续期举措。明确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用地企业的续期申请,对已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需续期时,经评估符合产业导向,可依据试点政策,合理确定续期出让年限,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价款按我省相关规定核定,并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针对弹性年期出让地块的到期续期价格核定进行了规定外,对其他类型用地到期后续期涉及的价款核定方式进行决议。三是深化产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提供“标准地”,将土地资源配置前,科学规划、评估整备、智慧管理,以标准先行提升地块品质,在“净地”供应基础上实行产业准入标准;构建“双信地”,以“政企互信、政企守信”为原则,通过“双信地”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交地即开工;做优“定制地”,有机统一政府共性要求和企业个性需求,支持供应方式、出让年限、配套服务等定制化,精准匹配不同产业类型、规模大小、成熟状态的用地企业多元需求。

(三)创新开发模式,匹配多元化主体实际需求
一是鼓励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新模式。借鉴九江市瑞昌市江州联合造船厂“出租+政府收储再出让”模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龙池大型工业综合体“拆旧建新工业上楼”模式、广州“拆除重建的全面改造”与“整治改善和保护活化的微改造”双模式。针对开发边界外集聚工业用地提出减量化审批路径;同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针对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不再作为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大幅提升项目落地效率。二是创新实施弹性的产业用地供应模式。供应方式要更加多元,弹性供应拓展至新供应的物流仓储、营利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营利性公用设施以及全自持的商业商服等其他类型产业用地的弹性供应模式(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仍采用出让方式)。年限设定要更加弹性,在供应年限上,给予充分的弹性空间。长期租赁年限可在5至20年之间灵活设定,弹性年期出让则在20年至法定最高年限内选择,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且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转换方式要更加灵活,投产达产评估达标的产业项目,在用地灵活性上再升级。企业可以选择在约定供应期满后或供应期间申请调整供应方式;价格设定要更加贴心,一方面,简化各种供应方式土地出让起始价的核算方式,均按照出让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直接折算;另一方面,对供应期满和供应期间调整供应方式的土地价格分类处理。三是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分类处置和二次开发模式。对于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形成的用地,若符合规划且满足集体使用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直接办理用地手续。同时,对不同项目实施差异化处理:现状保留项目免予核发部分许可证;内部改造项目简化程序;拆除重建或新建项目按规定核发许可证。通过政策激励和优化供应流程,加快历史遗留和复杂纠纷的用地处置,加大规划要素保障,确保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供应,并对再开发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四)健全协调机制,主动破解再开发痛点难点
一是建立“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政策”工具箱。出台用地、产业、金融、人才等系列政策,制定《存量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实施办法》《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提供用地指标、融资支持;《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监管参考标准》,按 “实事求是、分类提升” 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与亩均税收指标。二是拓展空间与要素综合保障。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开发地下空间,支持自有存量用地开发地下空间解决片区现状公服配套不足问题;支持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公交场站等产权清晰的非自有公共设施用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支持设置不超过地下连接体、地下公共通道总建筑面积30%的地下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支持地下空间单独确权,明确地下空间出让金计收标准。三是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成立临时性的专项工作专班,在区县层面推动由区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工作联席会议组织的论证、审批环节,调整为由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平台统筹联动联席会议。同时,加强部门联审联批,简化审批流程,破解出具用地红线图、方案审批等难点。
(五)优化服务监管,保障开发质量与可持续性
一是拓展全流程服务赋能。包括靠前服务与代办,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流程辅导;模拟审批提速,优化审批流程;通过“并联审批”实现“拿地即发证”;争取政府补贴、吸引银行贷款和私人投资。推动金融机构的支持与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为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和金融服务,如发行全国首单“土地增效专项债”,期限延长至15年;创设“亩均税收保险”,对改造后三年内税收不达标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偿。此外,进行详尽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和成本效益分析,确保项目的财务可持续性。二是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履约监管协议,明确开竣工时间、产值税收等指标;依托“浙地智用”应用场景,开展工业用地综合评价,逐宗上图落位,确保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清晰、主体明确,无争议,并在再开发完成后依法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同时,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公众对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确保开发过程公开透明、合规合法。三是注重生态、产业与民生“三生”融合。要注重生态修复与景观提升,要针对低效用地存在的生态破坏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案,采用生态友好型的技术和材料,恢复土地的生态功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景观,为居民提供优美的休闲空间。同时,在民生配套完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周边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和布局符合居民的实际需求,并且要注重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后期运营管理的可持续性。在产业布局优化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产业评估机制,对拟引入的产业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要求,通过政策引导和资源整合,推动低效用地上的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形成产业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