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论】平衡女性生育与职业发展,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2年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纳入一体化考虑,涵盖7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

    其中,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和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两大方面都涉及到了女性生育与职业发展的平衡问题。已有研究指出,生育是影响女性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女性选择怀孕和养育子女,会使得工作时间投入不足,从而薪酬下降;另一方面,出于对生育成本的考量,企业往往也会在招聘阶段减少对育龄女性劳动者的雇用。故而,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对于每个具体措施在当前实践中存在不足的探讨,有助于政策有效落实,保障女性生育与职业发展的公正、平等。

    一、现行生育休假制度标准不规范、不公平,休假待遇设定考虑不够全面,生育休假方式欠缺灵活性,生育休假制度对女性平等就业的支持力不足等问题。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此外,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规定了当地的生育假,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然而,我国目前的生育休假待遇标准、待遇享受方式、生育成本承担等仍有待进一步调整。首先,各地生育休假期限的差异设计缺乏合理依据,不仅破坏了制度的规范性,而且对一些跨省开展业务又集中在一地办理社保缴费的企业来说,他们按照参保地的待遇标准执行,使得保险精算变得更加困难。其次,现行产假、护理假都没有规定职工是否能够自己选择划分休假时间段,而由于企业认为分段休假提高了人事管理的难度,所以产假、护理假都要求连休,职工在面对用人单位时很难争取到对灵活、理想的休假方式。最后,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但现行哺乳假的规定受到员工家庭与工作之间的地理距离、单位哺乳场所、工作繁忙程度等条件的限制,致使“背奶”妈妈普遍存在。

    二、当前我国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存在覆盖范围不足、内容标准不统一、用人单位负担过重等问题。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举措。然而,现行生育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虽然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有了很大拓展,《指导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但地方实践中少有在两险合并后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实施的。其次,目前国家层面目前还没有关于生育奖励假津贴支付的明确规定,地方法规对于生育奖励假待遇支付主体的规定则各不相同,既有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也有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而生育奖励假时间长短的差异也导致生育津贴标准缺少公平性。最后,生育保险基金缴费采取“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筹资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负担,不符合“减轻企业负担”的国家战略,也不利于生育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三、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度性监督规范,以及相关政策补贴有待于具体落实。

    一直以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呼吁企业建立“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通过家庭友好政策支持有子女的员工。然而,《指导意见》中对于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以及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等相关细则仍有待进一步推敲。首先,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会增加企业的人事管理成本难,而且对于部分职业而言也会阻断女性职业晋升;其次,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母婴服务设施等配备以及寒暑假托管服务对于用人单位都是额外开销,在缺乏相关的政策补贴姐监督力度下,用人单位缺少激励;最后,相较于工会,妇联作为最具影响力的妇女组织,人员来自于各行各业和不同专业领域,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实际上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上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因此应在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方面,深化政府支持、妇联牵头、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维权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