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策】推动加强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全面促进浙江实现“金融强海”

    发展海洋经济对我国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障能源安全、提升国际影响力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条件得天独厚,是国家海洋战略实施的桥头堡。港口贸易、绿色石化等浙江海洋经济核心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加速发展需要金融服务起重要支撑作用。对此,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课题组金赟、黄宇、 孔维莹、杜杭远提出了推动加强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全面促进浙江实现“金融强海”的政策建议:

浙江海洋金融发展现状

    我省海洋金融以政府、银行为主导,聚焦海港建设、绿色石化等,利用拓展海洋金融组织模式、创新海洋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等方式,赋能实体经济发展。专营机构方面,积极探索“政府+银行”合作机制,在舟山设立浦发银行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中心,作为海洋金融专营机构推动海洋经济领域产融精准对接。产业基金方面,目前我省已成立了80亿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专项产业基金,重点投向炼油化工、精细化工、高端新材料等领域,旨在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产业集群。资产证券化方面,拓展“银行+证券”合作机制,杭州银行等银行机构联合海通证券,为某涉海企业发行总额为 10.04 亿元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国首只“海洋资源类资产证券化”绿色金融产品,总规模1.05亿元,有效盘活海洋资产资源。跨境投融资方面,依托银行离岸中心,为某涉海企业实现跨境直接贷款1500万美元,拓宽境外融资渠道。社会资本参与方面,有效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落实了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等诸多涉海涉港PPP项目,激发社会资本活力。

浙江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海洋金融生态、政策指引需要加强。政策指引方面,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成立不久,尚未出台纲领性的海洋经济发展工作规划。省级层面也尚未像广东省那样专门出台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生态方面,尽管浙江海港集团已在金融板块布局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相比国际上成熟的金融中心,其业务的广度和深度都还值得进一步探索。同时海洋保险发展偏科,浙江仅有1家国际知名航运保险公司,远远落后于上海18家,海洋巨灾商业保险、航运保险等险种都还有较大发展空间。


    二是金融服务软硬件配套需要完善。融资方面,涉海企业境内银行信贷、债务工具发行等融资渠道还有进一步拓宽余地,境外融资渠道在首例的基础上还有较大扩展潜力。衍生品方面,目前只有SCFIS欧线指数一种航运指数,相比国际上丰富的航运指数和衍生品种类,国内风险对冲工具选择空间比较受限。资产证券化方面,虽然此前创新性的推出了“平海”绿色金融交易产品,但是后劲不足,资产证券化产品数量与种类有待丰富。金融基础设施方面,浙江海洋资源丰富,但因缺乏像福建那样的具有综合性且交易活跃的海洋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海洋资源的高效利用受到限制。

    三是我省绿色金融先行和社会资本活跃的优势尚待进一步挖掘。蓝色金融由绿色金融衍生而来,是绿色金融在海洋领域的应用,两者相辅相成。浙江作为“两山”理论发源地,已围绕绿色金融体制改革、政策完善等做了大量卓越的工作。但是目前蓝色金融的实际运用还比较少,特别是在蓝色金融的统一标准口径、信息披露、政策支持、蓝色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还有空白需要填补。同时,浙江社会资本参加海洋经济发展的渠道比较有限,仅能通过部分基金、PPP项目、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参加,涉及面较窄。

对促进浙江省实现“金融强海”的建议


    (一)坚决巩固和发挥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厅和浙江海港集团的牵头作用,形成建设海洋强省的强大合力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要强化规划引领。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应加快制定和实施海洋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具体行动计划,联合省委金融工委、人行浙江省分行等相关部门出台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与海洋强省的目标一致。同时,全方位提升公共服务,包括提高涉海机关效率、完善部门信息服务平台等,更好地协调甬、台、温等沿海地区的海洋资源和协同海洋经济发展政策,为海洋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浙江海港集团打好配合,做好领头羊。浙江海港集团作为省内港口建设的主管单位,应积极联合省内银行、保险等海洋经济相关金融机构,配合加强产融结合,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坚持以一流标准打造世界一流强港。积极开展产业链融资,继续推进数字化改革,发展线上区块链电子仓单融资业务;利用RCEP契机加强与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合作,重点推动船舶险、货运险、物流险等业态发展,有针对性地拓展航运保险险种种类。

    (二)大力加强完善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的金融配套服务,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适当允许部分符合要求的中大型海洋企业到银行间市场融资,对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想办法降低信贷门槛和抵押物标准,鼓励集合融资、联合授信模式;同时利用好银行离岸中心、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等,支持涉海企业跨境融资。加强金融机构集聚,鼓励宁波舟山地方金融机构联合设立海洋业务中心,通过制度安排、税收优惠等,吸引更多全国乃至全球性金融机构开设单位或办事处,提升规模效益。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制定海洋产权评估标准,完善海洋产权评估体系与抵押登记制度,整合资源建立综合性海洋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发展海洋保险,发挥宁波航运交易所功能,探索航运保险大数据中心;尝试将陆域生态环境保险经验合理推广至海洋领域;提高商业保险在渔业保险中的地位,和渔业互保形成互补。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海洋底层标的的研究,通过抵押物创新、资产证券化等,充分利用海洋产权,推出更多符合特定海洋产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引导基金推出更多海洋经济相关公/私募产品;积极开发新航运指数和配套航运衍生品,创新涉海套期保值金融工具。

    (三)加快促进绿色金融在海洋领域的应用,探索金融支持海陆经济低碳发展新路径

    优化蓝色金融发展政策环境,聚焦涉海绿色企业、涉海绿色产业领域,做好绿色金融与海洋经济的融合政策设计,如:出台政策对涉海绿色贷款进行风险补偿,不断提高对绿色石化等绿色海洋产业的补偿比例。完善蓝色金融市场体系,在海洋领域构建多层次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积极探索航运绿色金融产品的可行性,支持航运业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海洋经济的特点发展绿色保险,在安全责任、环境损害等方面开发相应产品,为市场防范风险提供对冲工具。统一蓝色金融统计口径,加快探索蓝色金融标准体系,逐步完善蓝色信贷、蓝色基金等领域的统计标准,确保统计口径协调性。

    (四)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经济发展,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分散的蓝色经济新模式

    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在海洋经济领域的应用。浙江PPP项目发展成熟,已有诸如航海城际铁路等成功案例,走在全国前列。应推动制定更加明确的政策框架,为PPP模式在海洋经济领域的应用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鼓励不断扩大PPP在海洋经济领域的应用深度与广度,特别是在海洋可再生资源开发、海港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研究特殊海洋项目的特点,通过技术手段、制度设计积极创造PPP项目的可行性,不断拓宽PPP项目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