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税收和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2012年以来,民间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连续5年超过60%,2016年高达65.4%,尤其是制造业领域民间投资超过八成,民间投资已经成为固定投资的主力军。
但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困难,民间投资信心不足和投资意愿下降,大批民营企业抽走资金,缩减投资规模,不想做大做强,民营企业“躺平”之风滋生曼延。从2023年来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0.9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8%,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5.35万亿元,下降0.4%。从民间投资占全国投资比重来看,从最高年份2016年的65.4%,下降到2019年的56.4%、2021年的56.5%、2022年的54.2%,再继续下降到2023年的50.4%,民间投资整体下降了15个百分点。2021-2023年,我国民间投资增速依次为7.0%、0.9%和-0.4%。此外,近年来,我国资本外流呈现扩大加速趋势,2022年为3000亿美元,2023年前三季度仅为2000亿美元。可以说,民间投资增长由正转负和大批民间资本外流,是全社会固定投资增长放缓和国民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的根本原因。
“两个毫不动摇”早已写入宪法,“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已成为各级党政干部的共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政策法规成千上万,但民营企业发展为什么还如此艰难?民间投资为什么呈现负增长?全球经济下行大环境是外因,但更为重要、更为关键、更为核心的问题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缺乏安全感而不敢投资,并且在实践层面上没有根本解决民企和国企发展不平等问题。稳住民间投资基本盘,是稳增长、促就业和保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外需不振、内需乏力、失业上升的大背景下,需要采取强有力的综合措施稳住民间投资基本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制定出台《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保护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5号),加快制定出台《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保护法》,依法认定财产权属,进一步强化对民营经济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一是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二是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三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四是加强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追赃追缴财产等司法活动给民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案外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畅通案外人在刑事追赃追缴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渠道;五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六是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通过专项立法,提升民营企业产权和财产安全感,让民营企业能够放心投资、安心创业和潜心经营。
第二,加快制定国有垄断行业向民营企业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竞争激烈、利润微薄的传统产业民营企业占八成以上,在利润较高的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国有企业垄断行业,民营企业占比还不足两成。投资空间被严重挤压是近年来民间投资下降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4日),加快制定国有垄断行业向民营企业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电力、电信、金融、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以参股或控股形式开展电力、电信、金融、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运营业务。
第三,强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执法力度。近期,媒体报道贵州六盘水水城区拖欠民营企业家马艺珈伊工程款,且该企业家因寻衅滋事被捕,引发全社会尤其是民营企业广泛关注,进一步强化了民营企业家投资焦虑,打击了民间投资信心,给稳住民间投资基本盘带来负面影响。民营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被拖欠,会严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扩大投资,甚至导致企业濒临破产。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728号),对拖欠行为、付款期限、支付责任及相关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执法力度,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强化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款项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依法保护广大民营中小企业的利益。
第四,构筑破除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动态监测机制。由发改委牵头,联合工商联、市场监管、经信、环保和司法等部门,每半年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并破除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显性和隐性壁垒。二是确保“非禁即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加快构建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体制、监管机制、信用体系、制度体系、评价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让“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在浙江真正落地见效。三是完善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机制。建立招投标的人大、政协、党派和媒体的长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回应、处理和赔偿机制,及时破除一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四是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招投标的法律保护体系、企业所有制平等的问纪追责机制,着力解决对民营企业中标的政府项目失败招标责任人问纪追责“严查深挖”的民企歧视,而对国有企业中标的政府项目失败招标责任人问纪追责“罚酒三杯”的国企偏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