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科技竞争白热化、国内加速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当下,科技创新已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长三角作为我国经济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其科技创新协同对于推动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有重要意义。沪苏浙皖联合出台《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长三角首部以协同立法的形式针对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长三角科创协同发展注入强劲的制度动力,标志着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区域协同的成绩与挑战并存
早在2022年,三省一市围绕科技创新区域协同发展,制定实施《三省一市共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行动方案》,从培育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共建创新创业生态等方面开展区域协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取得积极成效。近年来,长三角在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方面成绩斐然。
《2024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指数》显示,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指数从2011年的100分增长至2023年的267.57分,2018年以来,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指数年均增幅达9.26%。长三角G60科创走廊2024年度《协同创新发展指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数》显示,九城市正加速形成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双引擎”驱动格局。2024年协同创新指数达170分,较2018年提升70%;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数达187分,较2019年增长87%。
今年出台的《决定》共十九条,对长三角战略科技力量共育、科技创新平台共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共研、科技成果和创新资源共享、企业创新主体共兴等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前行之路并非坦途。在创新链方面,三省一市在部分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存在“同质化” 竞争倾向,创新链重叠现象较为突出,导致资源分散,未能形成高效的创新合力。以人工智能产业为例,各地在算法研发、数据标注等环节均有布局,但缺乏明确分工与协同,造成重复建设。创新要素流动也存在阻碍,长三角各地创新创业环境的差异性较大,经济较发达城市仍具有较强的人才虹吸效应,尽管有共享平台,但由于行政区域分割,在科研人员跨区域流动、科研资金跨区域使用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限制,离核心城市越远的地区,享受的协同创新带动越少。
精准发力促协同创新
《决定》的出台,为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搭建了制度框架。为了打造更具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和科技创新策源地,在《决定》具体实施中,还需从多方面精准施策。
首先,要强化政策协同与统筹规划。三省一市应加强科技创新规划的对接,明确各地在不同产业领域、创新环节的功能定位,避免同质化竞争,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分工协作。建立统一的科技政策协调机制,完善各项跨区域创新联动机制,对科研项目审批、资金支持、人才激励等政策进行统筹协调,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与连贯性,消除政策差异带来的创新要素流动障碍。
其次,进一步完善创新资源共享机制。不仅要持续丰富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资源种类与数量,更要优化平台的运营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科研人员流动方面,建立健全人才跨区域流动的服务保障体系,解决人才在落户、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在科研资金流动上,探索设立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基金,打破资金使用的区域限制,鼓励跨区域联合科研项目的开展。
再者,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深度融合,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利用长三角地区优质的高校资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企业实际需求开展科研活动,通过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尤其是对中小城市和对科创型小企业的对接和合作。同时,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跨区域创新联合体,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最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协同。建立长三角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执法协作,提高侵权成本,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知识产权的跨区域交易与转化,促进创新成果在区域内的合理流动与高效利用,激发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