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融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抓手,正逐步成为支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激活银发经济的关键引擎。2025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作为大力发展养老金融的顶层设计文件,首次将养老金融纳入国家战略布局与现代养老服务体系框架。该文件明确指出要以“地方政府专项债、融资担保体系、养老REITs、养老服务信托及商业健康保险”这五大核心支撑渠道为抓手,构建“资金供给-风险分担-权益保障”的多层次服务体系,为助推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目前我国养老金融的发展以政策与市场双向驱动为主要特点:基础保障制度不断完善,适老金融产品不断扩容,安全监管框架不断健全;但是地区覆盖全面性、服务普惠性、政策衔接性仍需进一步加强。因此,有必要针对当前我国养老金融存在的现状以及问题,给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此助力构建符合国情、可持续发展的养老金融生态体系。
我国养老金融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自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统包模式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保制度改革进程启动而步入市场化探索阶段,我国养老金融逐步发展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代表的三支柱框架体系,并于2018年试水税延型养老保险,2022年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至此,第三支柱开始步入政策推动的轨道上,但总体仍然处于政策指引和市场创新推进并存的状态,也面临着资金缺口较大、市场化程度较低等问题。
当前,我国养老金融五大核心支持渠道虽已初步形成政策框架,但是仍未完全发挥出政策效能,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平衡产品供需。这五大工具虽然肩负重要的历史使命,但相关制度设计的精细化、市场培育周期的匹配以及与老龄化社会全面适配的金融服务能力仍有待深化。故本文后续以五大支撑渠道为切入点,系统剖析我国养老金融的发展瓶颈与现实问题。
(一)养老地方专项债券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养老地方专项债券的发展现状
发行规模“先增后减”,2023年达历史峰值。养老地方专项债券的发行呈现显著的周期性特征。2022年发行146次,规模达到1.21万亿元;2023年发行次数增长至159次,规模增至1.28万亿元,发行频次增长2.9%,发行规模增长5.8%,创统计周期内最高水平;2024年发行次数小幅回调至152次,同期规模降至1.18万亿元;而2025年仅前1个月发行次数仅有7次,规模仅达932.87亿元,不足上年同期的8%。这种剧烈波动可能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动态调整以及养老基建项目阶段性融资需求变化密切相关。
债券期限结构逐步向长周期倾斜。7年期及以上的债券品种的占比超过了85%。值得注意的是,20年期和30年期超长期债券的发行量呈现阶梯式增长:2024年超长期债券总计发行90次,占全年的59.2%,与2022年两者合计发行66次相比,增长了14%,其中30年期债券从25次增加至30次。而这种期限设置能够准确地与养老设施的建设所呈现出来的周期较长、现金流稳定的特征相匹配,对于地方的财政能够起到降低短期偿债压力的作用,对于养老服务体系也能做到提供一个能够贯穿各阶段的资金投入保证作用,体现出财政工具注重长远发展的特点。

2.养老地方专项债券的问题
收益能力较弱。养老地方专项债募投项目的收益能力弱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收入不具备可预见性:于募投项目自身收益能力较差、部分项目本身无法产生理想的市场化收益等原因,以及某些具有鲜明社会功能性的项目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并不需要过分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存在,导致项目收入的预期不容乐观。二是收入来源单一:养老专项债券募投项目中共有773个项目于2024年底前投入使用,募集资金合计约为465.22亿元人民币,“敬老院”或“养老院”类项目有530个,占全部项目数量的比例为68.56%,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床位费和诊疗费收入,其他餐饮和其他增值服务所占比重较少。

区域布局差异。养老地方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前五的省份依次是:浙江省(5171.02亿元)、山东省(4726.25亿元)、广东省(4621.17亿元)、江苏省(3098.33亿元)、江西省(2599.63亿元),大多是人口大省。表面上,养老地方专项债券的发行规模主要以人口技术为准。但实际上,2024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前五的省份依次是山东省(1857.7万人)、江苏省(1656.9万人)、四川省(1626.8万人)、河南省(1333.0万人)、河北省(1264.0万人),对比可知,我国各省的实际老龄化情况与养老专项债券的发行情况存在错位情况,并不完全吻合。
(二)养老融资担保体系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养老融资担保体系的发展现状
风险分担机制逐渐成熟,但区域协调性有待加强。目前,我国养老融资担保体系形成了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相互协作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即政银担分险模式。具体而言,广东省通过设立专门的养老产业分险资金池,极大缓解了养老小微服务企业的融资压力;而浙江省则是以政、银、担三方“4:3:3”的比例分险,大大降低了养老产业的融资门槛。“政银担分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仅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还增强了养老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然而,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支撑力度不尽相同,部分地区的风险分担机制并未真正落实,进而导致各地区对养老产业融资的支撑并不均衡。因此,如何使得风险分担机制更具有普惠性以及可持续性成为之后破局的关键问题。
政策工具和担保产品持续创新。为鼓励养老产业蓬勃发展,各地不断推出多元化的养老融资担保产品和相关政策工具。专项担保产品模式下,各地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发专属产品,为养老产业提供定制化服务。例如,安徽省的“银发保”产品和宁波市的“养老保”产品,分别通过无抵押担保和政府贴息政策,显著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而江苏省和湖北省则依托信用担保模式免除抵押要求,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流程,提升了融资效率。此外,还有地区通过提供长期性的流动性资金支持养老企业;部分一线城市(上海、深圳)则支持以养老相关科技专利和软著为质押物进行融资;政府贴息和担保降费联动也是部分地区融资担保的重要手段。尽管这些创新模式在短期内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其长期覆盖面和可持续性仍需进一步评估。


2.养老融资担保体系的问题
政策落实效率呈现较强的区域差异。东部省份凭借较强的财政保障能力、完备的市场体系,在政策落实、转化方面表现出较高的执行效率,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创新多种政策组合工具推动养老产业和养老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相对而言,中西部地区由于本地财政配套能力有限且缺乏足够的市场化运作经验。导致实际政策工具的运用较预期存在明显的差距。不同地区由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政策传导过程中梯度适配不足,使得区域内存在较大差异性,虽有部分低于通过建立跨区域协作平台弥补了一些差距,但从整体上来看,区域间的政策执行效率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养老服务器企业面临收益与风险相背离的问题。养老服务产业投资项目周期长、回款时间慢、消费市场不稳定等原因,导致养老服务企业经营风险远大于普惠金融领域,影响社会投资的积极性,部分区域以政府引导基金加市场化担保的方式缓解风险,但是大部分区域没有设置养老服务业专项风险补偿基金,风险缓释机制未及时建立起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长期风险敞口持谨慎态度。这种矛盾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致使养老服务企业融资困难,增加了银行政策目标实现和市场机制发挥之间的显示落差。
(三)养老REITs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养老REITs的发展现状
政策支持与试点探索。我国养老产业与金融创新的融合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2024年7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将养老项目纳入到REITs的发行范围中,拉开了不动资产迈入证券化探索的新阶段。以上海和深圳为代表的试点地区,推行“租赁型养老社区+REITs”模式,以保障性住房保障养老,该模式一定程度上既缓解了老龄化住房压力,又合理优化了资金的长期配置。同时,养老产业也在同步探索差异化收益分配机制,通过设计合理的分红比例以及再投资条款在满足投资者回报与提升服务质量之间实现平衡。目前来看养老金融的融合、创新发展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关部门需在风控、退出等环节严格把关,逐步积累经验。
相关资产类型空白待填补。自2021年6月,我国首批REITs产品在公募REITs市场上市以来,国内市场截至2025年4月以累计发行了66只REITs,相关资产类型包含保障性租赁住房、仓储物流、交通基础设施和能源基础设施等九大基础设施领域。但遗憾的是目前养老设施类REITs仍未实现零的突破。当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预计2025年达21.1%,养老床位缺口超400万张,此时发行养老REITs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养老设施实行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养老设施资源,有助于解决养老设施床位不足的问题,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为养老设施引入新发展动力。长期来看还应完善有关政策以利于促进REITs发展,促使养老REITs尽早落地运行,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2.养老REITs的问题
法律制度待完善。近年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多部相关配套法规旨在规范市场秩序,同时在实践层面也积累了相关经验,但体系化的法律制度构建仍有较大的提升的空间。我国目前的REITs立法体系具有“多层次规划和试点指导相结合”的明显特征,尚未在更高层次形成专项法律框架,并且在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核心领域存在法律空缺。尤其是针对养老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比如养老设施的产权分割、划拨土地的处置等关键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多分散于各个不同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文件,缺乏专门针对性的制度规划。
资产端面临挑战。养老产业的底层资产既设计长租运营又具备服务功能,因此需要配备能够同时实现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收益模式;而目前大多数养老项目还存在现金流不足的问题,甚至出现成本与收益失衡的现象,并且运营周期比较长,再加上退出机制不完善,易出现较大的资金回流困难。不同的运营方式(如社区嵌入式、CCRC等)不仅是对相关项目资产管理者的重大考验,还涉及到资产能否成功转让的问题,因为与该问相关的产权转移、土地性质变更都是带有风险的举动。
(四)养老服务信托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养老服务信托的发展现状
服务模式向综合化演进。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信托几经更新迭代,发展至今,养老服务信托产品已从一开始的仅具备资金管理功能到如今发展成包含支付、医疗、居住、理财等多功能在内的复合产品。以市场上典型的养老服务信托产品为例,昆仑信托“昆仑安养001号家庭服务信托”以银行、律所为第三方检察人,覆盖养老费用和医疗护理等多元需求;上海信托“和盛养老信托”整合医疗资源、智能生活设施,提供个性化养老服务;中航信托鲲瓴养老信托实现费用支付、社区入住与资产增值一站式服务等。现有养老服务信托公司通过与银行/保险/律所/社区运营商等机构的合作,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的同时,又通过专业化工提升了综合服务的质量,这标志着养老服务信托逐渐向生态化解决方案转型。
市场规模逐步扩大。随着信托公司对于养老服务信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养老服务信托的整体市场规模也随之逐渐增长。据新浪财经统计,截至2024年,目前已有天津信托、昆仑信托、中航信托、陕国投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布局养老服务信托产品领域,主要产品类型涵盖养老消费信托、养老产业信托、预付款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慈善信托、养老资产管理信托等多种类型。其中,光大信托自2020年涉足养老市场以来,已陆续推出多只相关信托产品,累计信托总规模超10亿元;中国外贸信托推出的养老服务信托产品存续规模超20亿元;中航信托鲲瓴养老服务信托规模更是达到30亿元。

数据来源:新浪财经。
资料来源:各信托公司官网。
注:不完全统计。
2.养老服务信托的问题
产品内容同质化明显,综合配套服务不足。目前市场上的主流养老服务信托产品的主要属性仍然是以基础支付为主,并且大多数信托产品的支付功能多聚焦于养老金支付和养老院费用支付等直接资金管理环节,典型代表有天津信托颐养天和系列、昆仑信托安养001号等。虽然也有以上海信托“‘和盛’养老信托”为代表的部分信托产品通过整合医疗资源来订制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但市面上大多数养老服务信托在提供社区智能化服务、高端医疗权益、居家改造等非金融配套服务上较为有限。虽有诸如中航信托鲲瓴养老信托提供“养老+传承+投资”一站式服务,但仅为少数,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服务对象覆盖面有限,普惠属性尚未彰显。当前市场上的养老服务信托产品大多数都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最具典型的就是陕国投信托合通系列养老服务信托,该信托产品明确规定以600万元为起点才可享受专业化资产管理服务,高额的起点费用令大多数中产家庭望而却步。而根据最新的监管要求,家庭服务信托需要100万元起头且资产管理信托的最低门槛也需要30万元,高额起点无疑致使大多数产品的受众仅限于高净值客户人群。目前我国信托行业正在进行的业务分类改革也并未针对养老服务信托设置差异化的门槛,这与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目标存在较大落差,不利于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信托。
(五)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规模持续扩张,增速逐渐趋稳。从规模上看,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在2014-2024的十一年间始终保持着稳定增长,2014年保费收入仅为1587亿元,而2024年保费收入已然飙升至9773亿元,十一年间整体规模增长了不止6倍,商险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容也反映出我国居民对于商业保险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进而促使市场需求不断膨胀。从增速上看,保费收入增长呈现“先陡后缓”的显著特征:前期增长快速,2016年增速一度高达67.72%,此时正处于行业早期爆发式增长阶段;后期增速趋缓,2019年之后增速逐年下滑,到2022年增速仅为2.44%,后续年份略有回调上升,但也仅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虽然保费收入增速在低水平徘徊,但始终保持正向增长,表明行业从高速扩张转向更稳健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整体形成“规模持续做大、增速理性调整”的发展格局。

多元险种结构演进,疾病险与医疗险双轮驱动发展。其中疾病险虽然长期占据主要份额,但是占比有所降低,2018年的占比为59%,之后处于持续波动之中,到2024年占比仅为47%,但仍然占据重要份额;而医疗险的占比逐渐上升,从2018年的34%,振荡升至2023年的48%,该变化是推动整个险种结构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表明越来越多的家庭重视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医疗服务的覆盖面要求;护理及失能险的占比始终尾超过10%,从2018年的7%平缓增长至2024年的9%,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总体而言,商业健康保险的险种结构正从以疾病险单一主导,逐渐向疾病险、医疗险双核驱动,并附加护理及失能险等新兴险种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过渡。

2.商业健康保险的问题
供需结构错配困境凸显。供给端存在明显短板,具体表现为医疗服务覆盖不全面、风险监管不严格、客户需求捕捉低效等,种种短板导致了目前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区分不明显,难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需求端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居民投保商险意愿较低和市场普及程度较低,进而使得居民心中对于医保和商保的界限模糊不清,一定程度上了遏制了商险需求的增长。综合来看,供需错配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参保对象聚焦健康人群而并非亚健康、患病等标的群体;二保障范围局限医保目录内而忽视自费项目;三保障周期侧重短期险而缺乏长期产品。故这类现状造成亚健康群体、慢性病患者等高危人群参保困难,形成逆向选择恶性循环。
保障范围与基本医保范围差异化不足,对基本医保补充作用有限。尤其在创新药械、慢性病、罕见病、健康管理等领域的覆盖面少。产品种类相对单一,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占据主导地位,而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细分领域发展相对滞后。截至2024年底,保险行业在售的4577款健康险产品中,医疗险和疾病险分别以44%和47%的占比形成绝对主导,合计占据91%的市场份额,而护理险仅有159款,失能险和医疗意外险分别仅47款和40款。上述现象说明一方面供需结构不匹配造成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反映出产品针对性不强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推动我国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一)关于养老地方专项债券的建议
1.构建全面收益提升机制
一是优化项目筛选与规划。首先创新性推出专业评估+动态监管双轨机制: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团队,对项目的市场需求、成本收益等关键指标实施季度动态监测,所有项目立项必须通过经济可行性硬指标审核这道硬门槛。特别针对普惠型养老项目,可以打出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的政策组合拳,同时灵活运用PPP模式引入专业运营团队。二是拓展收益渠道,构建立体化增收网络。一方面深耕银发经济价值链,开设老年书画研习、智能健康监测等特色课程,在示范区试点中医养生工坊和适老化文创市集。另一方面启动银龄再赋能计划,组建由低龄健康长者构成的社区调解队、非遗传承团,打造时间银行互助平台。同时,合理利用金融产品创新进行增收,具体可联合头部险企推出养老专属理财产品,如发行养老REITs募集资金;同步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债券融资+股权投资双轮驱动,重点培育智慧养老、康复辅具等朝阳领域。
2.建立区域协调发展体系
一是实施差异化政策支持。构建以老龄化率、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参数的额度分配模型,对老龄人口比例较高的省份进行适当的政策、资源倾斜;同时设立中西部养老专项债券基金,对项目收益少甚至为负值的地区进行贴息补助;以及对东北地区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估计金融机构给予更多的贷款支持。二是促进跨区域资源整合。在东部省份与中西部省份之间建立结对帮扶关系,让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发挥其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实现区域内养老服务质量的整体提升。同时,发挥经济发达地区资金充足的优势,在资金不足的地区援建养老院、康养院等基础设施,床位供给产生的债券项目收益由结对双方按比例分配。此外,搭建全国养老产业信息平台,有助于促进医疗资源、护理人才、适老产品等要素在不同地区间自由流通、深度融合,进而形成优势互补的良性发展格局。

(二)关于养老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议
1.构建梯度协同推进机制
一是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具体可通过在东、西部省份之间搭建融资担保的结对帮扶机制,向西部传送东部先进且较为成熟的担保经验,再派驻专业人才的方式,帮助中西部地区提升市场化运作的能力。还可专门设立养老融资担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池,对于部分财政配套能力较弱的地区,基于担保代偿风险补偿。同时,积极推进跨区域担保联盟的建设,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担保机构为中西部地区的养老项目提供增信支持。二是完善区域差异化配套政策。应针对不同区域的发展水平,制定差异化的实施细则。具体而言,针对东部地区,重点应放在创新担保模式的监管上;针对中西部地区,要明确财政补贴、风险分担等基础保障设施,让不同地区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此外,搭建东部担保机构与中西部监管部门的常态化经验交流平台,向中西部传输东部经验,提升基层政策执行效率,推进政策落地。
2.构建双向平衡调节机制
一是加强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控。主要是依据项目的实际状况以及不同地域的属性来动态设定风险管控系数,对于新兴业态的医养结合类、智慧养老类项目实行差异化担保政策,具体可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拟合作的项目收益价值进行权衡评估,还可以将床位预售、适老产品租赁等预期实现的未来现金流纳入反担保范围。二是建立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可由各省财政牵头统筹设立养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按一定比例从基金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社会资本和担保机构。同时,为了保障资金用途,政府应确定风险准备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风险、贴息支持和担保费用补贴。此外,还应完善风险准备金关联项目运营年限的管理制度,对于长期运营的项目可根据运营管理实际所需,适当返还部分或全部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关于养老REITs的建议
1.建立“三位一体”法律保障体系
一是推进专项立法进程。加快出台《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法》,明确法律属性、基础法律关系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制定《养老资产证券化管理条例》,规范产权分割、划拨土地处置等特殊问题,建立与《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的衔接机制。二是健全配套规则体系。建立跨部门立法协调机制,统一资产登记、收益分配等核心环节规范;在《证券法》中增设养老REITs特别条款,明确发行条件、信息披露及退市机制;制定产权流转管理办法,允许通过信托实现产权份额化并对接不动产登记系统。三是强化司法保障措施。设立专门的养老金融审判庭,发布纠纷裁判指引以统一裁判标准;构建调解+仲裁+诉讼多元解纷机制,探索引入专业仲裁机构;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及风险揭示义务。
2.优化养老REITs资产端融资结构
一是优化收益分配机制,稳定融资收益。为解决现金流生成不足、派息不稳定等问题,在“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养老地产经营收入”这条链子上,建立起投资者分级分配模式:按养老地产经营收入绝对值分配,并设定分段分比超额累进制分配规则分配给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固定比例基础收益+超额累进制的管理模式平衡项目成本收益、稳定基金投资人回报。二是强化资产管理能力,提升资产运营质量。围绕“资产管理公司—养老地产经营管理”这个流程来解决定制化程度不同的社区嵌入式以及CCRC模式的养老地产不同运营管理需求,将专业化的养老运营机构引入作为资产管理方,通过专业的运营提升养老地产的入住率和服务收益,提高资金的现金流,从根本上缓解融资侧回款的资金压力。三是完善退出机制,畅通融资资金闭环。针对较长的运营周期以及相对滞后且缺乏可行性的退出机制,一方面沿着“养老地产—出租出售”的路径,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联合托管机构探索建立REITs份额做市商机制,提升二级市场流动;另一方面,规范产权分割及土地性质变更手续,打通资产出售通道,缩短回笼资金的时间,降低长期内对融资的资金依赖。

(四)关于养老服务信托的建议
1.优化养老服务信托产品服务
一是搭建分层创新产品体系。针对养老服务信托产品同质化问题,让养老服务信托不拘泥于单纯的的资金管理,还可以提供更多的服务功能,一方面优化基础型产品,在其现有的养老金支付、养老费用直付等功能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升级;另一方面研发更高端综合型产品,例如信托+养老生态(将养老资产配置、养老社区入住权益、适老化家居改造等一揽子养老服务)的“信托+养老生态”类产品,比如结合中航信托鲲瓴模式,进一步加大“养老+传承+生活服务”一体化产品的市场占比,突出差异化特点。二是强化跨领域资源整合能力。针对综合配套服务不全,推动信托机构联手医疗、社区、科技企业,共同打造联动服务平台。会同医疗机构,植入高端体检、绿色通道就医等服务;会同社区开发智能养老服务(包括居家安全监测、远程看护等),导入适老化改造机构提供上门居家环境改善服务,拓展突破单一的资金管理范围,提高非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度。
2.扩大养老服务信托普惠覆盖面
一是构建差异化准入机制。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设置差异化起投标准,鼓励信托公司开发起投标准在1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信托产品,进而响应“十四五”提出的普惠养老目标;第二探索信托创新模式,可通过份额拆分、期限错配的方式,降低信托参与门槛;第三推动“信托+公益”的融合发展,当低收入群体购买养老服务信托产品时,政府可为其提供贴息补助,从而构建“个人支付+财政补贴+社会资本”的共担体系。二是创新普惠服务供给模式。具体涵盖如下措施:第一,推动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建“养老信托服务试点”,融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将信托的支付功能和餐饮、医疗等养老服务功能紧密结合;第二,建立跨区域服务网络,鼓励信托公司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推行“异地养老服务”,将发达地区的养老资源和欠发达地区的购买力相结合,构建服务下沉、资源共享的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
(五)关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建议
1.差异化产品创新与产品结构优化
一是强化政策激励与导向,加强差异化产品创新。建立商保创新产品目录,对纳入其中且包含创新药械、罕见病、慢性病管理、预防保健等领域的相关保险产品,予以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引领保险公司设计更加高附加值的产品;规定保险机构销售健康险业务时至少有一成以上的产品是差异化产品,将产品创新能力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指标,倒逼市场响应需求。二是打造细分领域发展生态,优化产品结构。把护理险和失能险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中,用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风险共担机制等方式来降低经营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失能等级相对应的阶梯型护理险产品;建设健康险产品供需对接平台,每年定期发布老年群体、带病体、新业态从业者等特殊群体需求图谱,引导保险机构瞄准小众客户开发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比如为新市民群体量身打造综合医疗保障计划。
2.商业健康险与基本医保紧密互补
一是厘清与基本医保边界。商业健康险的核心定位应该是基本医保补充保障的主要供给方,重点承担医保之外的费用责任。目前我国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主要来源于医保目录之外的自费部分,故商业健康险应将更多医保目录外的合理费用,诸如创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等纳入保障范围。二是调整保险产品事后报销模式。随着医保领域内以疾病相关分组付费(DRG)为代表的新支付方式的不断涌现,商业健康险迈入了给付模式改革的进程,商险产品给付模式的优化不仅能够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使用,还能提升整体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通过降低免赔额度和提高赔付比例,此类设计,优化医疗资源分配,推动公共医疗运营效率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