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不止重口味!我吃咸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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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国际上公认用人群尿碘中位数来判断某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100微克/升以内为不足,100微克/升至200微克/升为充足,200微克/升至300微克/升为过量,大于或等于300微克/升为超过量。

    在2009年开展的浙江省居民碘营养状况调查中,浙江省儿童的尿碘中位数已大于200微克/升,其中内陆农村儿童高达347.2微克/升。

    数据表明,浙江省部分居民已存在碘过量的风险!

    对于食盐加碘,大家是爱恨交加

    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是合成甲状腺激素的原料。而人体的碘完全依赖自然环境供应,当人体停止碘摄入2-3个月后,如果未能及时补充碘,就会发生碘缺乏,并将导致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以痴呆、矮小、聋、哑、瘫痪为主要特征)和亚临床克汀病(以智力低下为主要特征)、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和先天畸形等。

    根据统计,我国75%的地区土壤及饮用水碘含量较低,生活在缺碘地区的总人口达6亿到8亿人。依靠食盐加碘来补充居民身体中的碘元素,仍然是这些地区预防碘缺乏疾病的必要手段。

    1994年,为消除碘缺乏危害,国务院公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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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因为我国各省地域差别明显,在面对一些区域已经出现碘营养超标的问题时,一刀切的食盐加碘政策是否还符合我国实际?

    今年的5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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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网)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差异化干预、科学与精准补碘”的原则。并且提出“在碘缺乏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加碘食盐;在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探索分类指导差异化干预食盐加碘政策提供了可能。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范柏乃教授通过调研发现:虽然浙江省已经已于2012年将碘盐浓度由原来的20至50毫克/千克调整为18至33毫克/千克。但由于省内不同地区差异较大,不同人群对碘盐的需求不同等,浙江省食盐加碘政策施行过程中还存在缺陷!

    目前,由于浙江省各级政府已公布的居民碘营养水平调查报告受时间、地域限制,数据更新不及时,多数地区未覆盖,无法为完善政策提供支持。并且,大部分居民未参与各类碘营养水平调查,无法动态掌握自身碘营养水平情况。最严重的是,由于食盐种类过于单一,缺乏分级分类选择权,市场成为加碘食盐的一统天下,合格的无碘盐难以进入正常销售渠道,在不少商店里难觅踪影,居民缺乏自主选择权。食盐加碘缺乏科学的分级分类体系,多数地区食盐中碘含量标准统一,缺乏弹性。

    由此,范柏乃教授呼吁:“为预防及治理食盐中碘过量可能带来的危害,浙江省应尽快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构建一套健全有序的制度机制,实现科学补碘。”

    具体而言,首先,浙江省各级政府应该定期公布所辖地区居民碘营养水平调查数据,并及时反馈给食盐供应渠道机制。同时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快建设食盐标准体系,有效拓宽无碘盐正规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和无碘盐全覆盖。

    其次,浙江省应该组织开展碘致疾病动态监测,把尿碘水平检验纳入常规体检。根据区域碘营养水平调查数据,及时调整碘缺乏地区及碘过量地区范围。推动将尿碘水平检验及相应的血碘水平检验或血清甲状腺激素检测纳入居民常规体检项目,简化检验要求及流程,推广定期尿碘水平检验,帮助居民及时了解自身碘营养水平,遵循医嘱及时调整膳食中的碘摄入量,降低由于碘缺乏或碘过量引起的病症发生率。

    最后,长远来看,浙江省应该改变现行的碘盐和无碘盐两级分级体系,建立食盐含碘量多级分级体系。依据不同需碘人群尿碘中位数,动态划定无碘、低碘、中碘及高碘盐含碘量水平;完善不同含碘等级食盐的生产、销售机制,打破地区垄断,保障不同等级的碘盐和无碘盐都能进入正常销售渠道,供居民自由购买;完善食盐包装内容,标注不同等级食盐碘含量以及适宜服用人群和不宜人群;制作食盐碘含量分级及居民碘营养水平判断的科普资料,通过食盐包装、购买场所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居民科学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