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副院长范柏乃教授领衔议案正式立法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范柏乃教授在2020年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领衔递交了《关于制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的议案》被正式立案(11号),并列入2020年浙江省人大一类立法计划。由浙江省医保局牵头起草的《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多次专家论证、数易其稿,并经过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多次审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医疗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创制性地方立法。该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

    该条例的显著特点是在“统一”“提高”“互认”三个方面实现了创新突破:第一,统一了职工医保待遇开始享受和中断缴费后待遇恢复的时间,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途参保政策,保障其补缴费和及时享受待遇的权益。第二,提高就诊时的医疗待遇,患者疾病属于医保规定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住院保险待遇结算;属于慢性病的将适当提高医保对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今后统筹层次将提高至设区的市级,并逐步推进省级统筹。第三,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检验、检查实行信息共享和检验结果互认。今后在不同医院间看病,患者的检验、检查信息共享,检验结果互认,避免同一项目过度检查。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将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了我省医疗保障的顶层设计,及时补上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供给的短板,对推进浙江省域医保治理现代化和建设医保治理“重要窗口”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