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程中的法律困境与制度探索建议

    从习总书记强调的社会保障体系顶层设计的视角,回顾社保实践,梳理和总结法律应用的主要问题,将对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法治化进程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立法基本目标不够明晰,条款内容行政色彩过浓

    现行《社保法》未明确规定其基本原则,造成各参与主体自我定位不清。一是劳动者没有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自己的重要权利,可以运用《社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又是法定义务,不能自主约定放弃;二是用人单位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通过各种方式避免该项支出,损害了劳动者基本权益;三是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忽视了自己作为保险人的身份,以完成工作任务而非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为目标,弱化了相应义务与责任的履行。


    (二)制度设计层次不够丰富,政策泛化现象较为突出

    《社保法》的立法目标没有在制度设计中完全实现,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难以有效适用的问题,因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使用泛化”问题日渐突出。近几年,因平台经济兴起而产生的非传统用工社保问题,成为制度匹配分歧的焦点。

    (三)部分法条规定过于模糊,具体执行操作屡遇窘境

    《社保法》较多的原则性规定和授权性条款,削弱了这部法律的权威性和应用性,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也未予明确,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提高了寻租费用和执行成本。操作中的随意性亦可能产生结果上实质不公等问题。对于侵犯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简略,处罚条款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无法落实,因而社保权利的司法救济也一直举步维艰。

    (四)部门联动机制不够畅通,统一征缴执行仍有困难

    社会保险费征收仍存在制度障碍:一是权责划分不明,部门间协调难度大,信息传递不畅通造成诸多偏差;二是强制手段缺失,执法缺乏依据,收缴困难;三是系统对接不畅。目前社保统筹层级较低,税务系统为全国系统,难以与地方社保政策针对性匹配,数据信息交互存在障碍。

    (五)先行支付操作困难重重,制度设计不足逐渐显现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及时、高效帮助工伤劳动者得到救济,但由于制度规定和配套仍不完善,实践操作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是由于经办机构性质原因,没有执法主体权限,难以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实现先行支出费用追偿;二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耗费成本过高;三是惩戒性不足导致社会保险参保的逆选择。从制度设计来看,社会保险法设立的先行支付和代位求偿制度也存在较多有待商榷的问题。在相关问题未予解决的情况下,先行支付制度的推广可能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基金收支情况也可能使该制度的持续实施陷入困境。 


    (六)社会保险争议定位模糊,民事司法救济举步维艰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且不对称,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性质不尽相同。由于我国法院系统并未设立专门的劳动社保法庭,故社保争议案件通常由民事审判庭负责。社保法具有很强的社会法属性,对于争议处理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目前对社保争议采用的救济模式,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救济的内在规律。因此,民事诉讼框架下社保争议的解决面临着启动难、审判难和劳动者胜诉难的困境。

    (一)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适时推进法典化

    社会保障制度最初是缓解劳动关系矛盾的一项制度设计,现已成为国家平衡国民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社保法》的内涵和外延都应进一步拓展,真正朝着全覆盖、多层次的方向不断深入创新。首先要明确基本原则,准确定位制度发展思路;其次要明晰授权立法范围,严格控制授权立法边界;最后是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现制度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以及各项制度间的协调性和完整性,为社会保障法律法典化做准备。

    (二)丰富社会保障制度层次,统筹权利归属性

    首先要拓展制度设计架构,在保障方式上,从单一的经济保障向综合性保障拓展;在保障内容上,从以四大基本险种为主向更加丰富综合的险种交叉共生拓展;在保障关系上,从依附就业的传统保障关系向个体关联的保障关系拓展;在参与主体上,从政府主导向广泛参与拓展。其次要通过完善制度建设突出社保权地位,强化民众将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认识。最后是找准各个参与主体定位,为趋向个性化、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形式创造制度土壤,鼓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民等在实践创新中形成良性高效互动。

    (三)细化相关法律条文,减少实践中的争议

    社保实践中“以政策代法”的情况较为突出,影响了制度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亟待系统性推进。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障总体立法思路,构建我国社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次是统一制度规定,全面梳理现行规定,明确必要的制度内容,填补《社保法》的缺失,减少政策规定,加快单项立法,确保社保制度实施有法可依与公平正义。

    (四)打破二元分割体制模式,增进制度平等性

    由于《社保法》规定的主要内容与劳动关系密切捆绑,涉及职业属性较弱的农村居民的社保制度并不明确,区域差别明显,城乡二元分割矛盾突出。社保制度的差异化规定基础仍然应是普遍的平等,城乡社保制度的改革方向应首先打破天然身份属性的壁垒,在弱化社保制度对传统劳动关系依附性的同时,多层次社保制度的设计思路应统筹考量城乡特点,不断优化城乡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等参考因素差异化设置,合理安排社会组织、企业等多样化主体适度参与社保制度的建构和社保资源的配置,在集体土地确权、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等各项农村制度推进的同时,考虑建立农村居民土地年金制度等创新社保制度,提高农村居民保障水平。通过社保制度的设计与调节,改变扶贫的主体、手段单一性和效果临时性等现象,依靠社保资源有效配置缩小贫富差距,推动扶贫精准可持续。

    (五)理顺社保权利救济路径,强化权益保障性

    一是调整权利救济制度,突破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的社保权利救济障碍,排除被侵权人取证阻力,明确企业职工以外的主体社会保障权利救济的途径和侵害人及执法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先行支付配套措施,做好相关法律的制度衔接,确保操作流程的顺畅和基金有序运转;三是改革社保权利司法救济的审理体制,组建社会法审判庭,建立专门的社保争议程序规则:在起诉权保护方面,采用“或裁或审”的模式,避免救济过程冗长;在证据规则方面,适度超越现行民事审判中的当事人主义,以弥补公民个体对抗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等的客观劣势;在执行规则方面,积极运用先予执行、部分执行的暂行权利措施,满足部分劳动者实现正当社保权利的迫切需求。

    (六)升级社保经办管理服务,推动监管数字化

    一是要加强平台一体化建设,加快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进程,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社保基金管理数字化、可视化,提升基金的安全性、可持续性;二是加大高新科技的投入与应用,打造包括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一体化在线服务体系,打破跨地区服务壁垒;三是提升跨部门协作,以整体智治理念,引领推动信息共享、数据互联、人机互动的政府管理服务方式转型,扩大数据采集覆盖面,提升数据处理精细化,确保数据应用严谨度,实现制度配套有效性;四是加强队伍组织建设,建立系统培训机制,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引入社会监督员机制,实现监管公开化和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