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8日《新闻联播》播放了文科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原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实教授对精准扶贫的解读。精准扶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1月考察湖南湘西时提出“精准扶贫”战略以来,我国政府对扶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扶贫对象要精准、项目安排要精准、资金使用要精准、措施到位要精准、因村派人要精准、脱贫成效要精准”。然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再到基层农户,扶贫信息在生产和传递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实际扶贫工作中存在 “考核难”和“监督难”两大难题。
面对精准扶贫中的两大难题,2016年底以来,江苏省淮安市的“阳光扶贫”大数据监管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服务精准扶贫的全进程,逐渐建立起以连接公众层、管理层和监督层为框架,以扶贫对象库、扶贫基金库、扶贫项目库和扶贫力量库为数据支撑,以“阳光扶贫”客户端为载体的“三层、四库、一端”精准扶贫大数据监督管理系统。一方面,运用大数据整合政府扶贫干部、扶贫对象、资金信息,从而实现精准识别;另一方面,通过后端系统方便快捷的提供扶贫服务,监督扶贫帮扶干部工作。通过“阳光扶贫”大数据监管系统实现全方位核查扶贫对象、扶贫资金、扶贫责任和脱贫成效。
然而,在后续追踪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在精准扶贫阶段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阳光扶贫”系统仍存在政企合作低效,缺乏后续跟进、责任落实不力,干部积极性低、系统重复建设,用户体验不佳和群众难以参与,治理主体单一等问题,使原本基于技术提升治理能力的“阳光扶贫”大数据监管系统依然落于“表面数字化”的窠臼。为了充分提升数字扶贫治理效能,可以从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两个维度进行优化:
1.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阳光扶贫”大数据监管系统的客户端属于政府向企业购买的的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系统建成之后,作为提供技术支持的主要企业对于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缺乏持续的关注和更新。因此,政府要成为一个“精明的购买者” ,就必须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增强自身的合同管理能力,达成更高效、更持久的政企合作模式。首先,政府应当在订立合同初期就执行目标、服务要求、服务提供方法、绩效标准、财务报告、外部评估、审计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强调长效的质量管理,根据实际服务提供质量确定给付标准,而非依靠企业的“良心”与“自觉”更新系统。
2. 强化人才队伍管理
现行阳光扶贫监管系统的既有绩效考评主体单一、主观性较强,基层工作人员内部工作积极性不高、态度较为敷衍甚至弄虚作假,形式主义问题泛滥,成为数字治理的“死角”。同时,工作人员自身对扶贫重要性的轻视、理解上的滞后和偏差,也导致数字治理所能发挥的功能大打折扣。因而,下一阶段阳光扶贫监管系统应进一步规范基层干部工作办法、提升队伍工作能力,完善健全一套责任对点、更为准确的考评监督机制,设定多元体系的评价反馈机制,对公众评价、专家评价、自我评价等进行综合考量,发挥“以评促建”的带动作用。同时,政府应逐步应强化本土人才培育力度,逐步构建起一支专业的扶贫小组,从理论到实践能更加熟悉系统的运营和相关工作的开展,带动基层组织形成自觉担责的良好氛围,以保障日常运营,更加深入理解数字治理的实质。
3. 建立一体式服务平台
针对目前“阳光扶贫”手机客户端各地重复建设却内容雷同的现象,深度整合资源应当成为下一步的发展方向:首先,整合内容和功能设置,取缔重叠功能,创建江苏省一站式服务平台,待系统成熟之后推广至全国,建立全国一站式扶贫服务平台;整合各地数据,提供统一接口,精准瞄准农民现实诉求和反馈意见,提炼真正需要治理的问题,提供个体差异化服务。类似的信息系统既要考虑“同”,即整合数据资源、方便统一管理,又要考虑“同”中的“不同”,即充分关照不同地区、不同贫困户的不同情况,在实现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实现定制化服务的目标、满足多元化的价值诉求,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4.建构复合型治理主体
在探索“政府—社会—技术”的数字治理机制中,只强化部分环节力量难以达成长期效益,形成网络开放式的交互关系,才能摆脱政府亲力亲为、事事包办的尴尬场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扶贫联动治理。为巩固阳光扶贫监管系统成效,政府应摆脱单一治理的传统思路,树立起复合型治理的价值观念,充分利用企业和社会组织资金、产业结构、农业科技、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应重视社会舆论力量,重视网站上的反馈平台带来的效能改进功效,可以考虑定期举办民主会谈,将不同社会力量聚集起来,拓宽各社会主体想法分享与交流的渠道,丰富其参与管理的途径选择,打造包容开放的环境,充分吸纳他们针对扶贫工作的意见,最终实现各参与主体的充分参与、高效配合。
感谢“策论中国2021”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参赛团队《精准扶贫中的数字治理——基于淮安市建设“阳光扶贫”大数据监管系统的治理实践》报告!
1.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