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高发下的“浙江突围”

来源:新华网

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趋势,中小企业高度聚集的浙江省探索了“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的纠纷处理方式。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这一模式能否破解劳动争议高发之困,还有待实践检验。

劳动争议高发,呈现三大新趋势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等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出了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者维权意识。在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的叠加影响下,浙江省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当年就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并持续高位运行。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介绍,2008年浙江新收劳动争议案件19193件,同比增长159.61%;2012年新收25512件,又创历史新高。

高位运行下的一个新趋势是劳动争议的焦点由“讨薪”转向“维权”。2012年,外来务工者刘某等多人经过复杂的考试面试进入浙江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他们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规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参加专业培训后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辞职,否则承担违约金3万元。

培训结束后,刘某返回公司工作,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公司认为试用期尚未结束,拒绝了刘某的要求。为此,刘某提出辞职,公司却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共计4万余元。

在此案中,当地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案件特殊的意义还在于,刘某的成功维权让犹豫不决的新入职同事开始效仿。

像刘某这样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同工同酬、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更深层次的权益需求,成为劳动争议新焦点。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以前浙江省法院接收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80%至90%的劳动报酬纠纷已降至目前的60%。

第二个新趋势是群体性劳动纠纷日益增多。浙江的审判实践中还发现有许多潜在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即诉讼中虽体现为个案,但实为劳动者的“投石问路”之举,背后有众多劳动者观望裁判结果,随时准备提起诉讼。

第三个趋势是案件类型、数量、人数的增多导致诉讼标的额增多。数据显示,2012年1至11月,浙江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标的额总量为5.71亿元,较2008年全年增长159.9%。“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各方利益难以平衡。”蒋卫宇说。

劳动市场纷扰背后的症结

用工市场越来越“热闹”,各类纠纷不仅考验着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也考验裁判者。专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和企业内部制度不规范是导致纠纷及新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蒋卫宇说,涉案企业合同签订率较低;有的未能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标准,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有的无故或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往往被用人单位忽视,决策经常出现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或未公示;企业经常为减少损失、避免争议而在规章制度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规定等等。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不合理合法维权的现象渐趋显著。浙江发布的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显示,不合理维权主要包括一些劳动者不注意审查合同内容,纠纷发生后盲目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诉请,拒绝调解解决纠纷,在诉请被驳回后滥用诉权反复诉讼;更有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后采取哄抢工厂、封堵政府、威胁法院、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

法律界有关专家认为,在高位运行的劳动争议背后,劳动关系保障与监管不到位是大问题。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相对滞后,执法力度尚待进一步加强。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较低,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

仲裁程序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具有“防洪闸”的作用,但浙江省劳动仲裁院院长俞韵认为,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裁审衔接不到位,由于适用规范不一致,仲裁和审判在程序设计上尚有脱节。另外,劳动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基层仲裁机构人员紧缺,物质保障薄弱。

突围:平衡利益,合理分流

为解劳动争议纠纷高位、复杂之“困”,浙江省坚持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社会本位意识,积极构建“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纠纷处理格局,平衡劳动者的保护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这一处理格局要求依靠工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化解大部分的劳动争议纠纷;依靠劳动仲裁机构凭借熟悉劳动法律、政策专业知识的优势调处纠纷;经过“大调解”和仲裁后仍不能解决的纠纷,则由法院作出裁判。

如今,浙江省劳动者维权的渠道变宽。浙江劳动仲裁院从2008年的60家发展至目前的107家,成为全国首个实现仲裁院实体化全覆盖的省份。基层法院普遍设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绿色通道和快速处理机制,方便劳动者快捷利用司法资源。为引导和规范劳动关系,全省法院五年来出台了22个劳动争议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

在相关法律和部门对劳动者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时,有中小企业家表示,各方面实力过于薄弱的中小企业本身也是弱势群体,如果没有法律层面上的考虑,再加上一些过度维权,极有可能被劳资纠纷拖垮。

但一些业内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姚先国认为,几年的实践证明,新法规的出台并没有让中小企业大规模陷入困境。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是指望法律的呵护,而应该用资本、技术超越用工中遇到的各种冲突。

对于完善新型的纠纷处理格局,浙江省有关部门表示,在“大中小”格局外,未来将着力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能,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对群体性劳动纠纷苗头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加强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建设,引导广大职工理性表达诉求;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比例大的人民法院增设专门的审判庭;加强正面劳动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引导劳资双方互信互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