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策】借力RCEP 推动我国数字贸易发展

    数字贸易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底层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结晶。近年来,数字贸易发展迅猛,日益成为重塑全球供应链的核心力量。中国等15国去年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将为区域内数字贸易的新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一、RCEP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带来的机遇

    数字贸易内含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流本身产生的贸易,数字特性形成的独特的制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为数字贸易发展带来颠覆式创新。

    第一,数字贸易将赋能新型数字企业,加快我国更多数字产品嵌入全球供应链的步伐。新型信息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显著降低贸易成本,促使供应链上不同环节间分工更加细化。一方面,传统外贸企业将会剥离或外包出更多服务和生产环节;另一方面,数字技术革新创造出更多新服务和新产品。在此背景下,数字贸易将吸引数量更多、范围更广的优秀数字企业加入其中,从而提供更多的高品质服务和产品融入全球供应链之中。

    第二,数字贸易将带动更多中小微企业的转型发展。跨境电商高频度、小批量、直接化贸易的特质,赋予了众多中小微企业参与其中的机会和空间。跨境贸易的便利性、提供服务的可分性、企业目标的个性化等趋势驱使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参与到数字贸易中来。

    第三,数字贸易将推动全球供应链同时向区域化和全球化方向发展。数字技术创新促进全球供应链分工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延展,制造业将趋向于区域化;生产性服务业则更倾向于国际化。RCEP将积极带动与货物贸易相关的仓储、运输、金融结算、保险、融资等服务贸易快速增长,带来巨大的贸易投资增长与贸易创造效应。我国应围绕“一带一路”规划构建合作创新网络,着力打造新服务、新产业的高端孵化区,积极构建面向全球的服务领域的产业链、供应链。

    二、RCEP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带来的挑战

    RCEP基本建立在CPTTP基础上,但对数字贸易条款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删减变更、条件限定及效度削减。RCEP并未坚持CPTPP那样的高标准、高要求,存在先天缺陷。面对国际形势诸多不确定性因素,RCEP也会给我国数字贸易带来诸多挑战和风险。

    第一,数据利用与信息安全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 RCEP机制旨在解决数字鸿沟问题,实现对发展中成员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的政策目标,这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我国来说并不利。其次,随着贸易开放程度的加深,涉及国计民生、敏感行业等方面的关键数据将频繁流动,数据泄露风险加大,同时存在外国政府调取、截取数据、干涉运营等诸多风险。最后,受产业发展水平、数据保护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跨境数据流动的不同态度和不同的保护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障碍。

    第二,RCEP的数字贸易监管及争端解决机制力度有限,对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新挑战。一方面,RCEP缔约国为了保证本国数字经济管理的自主性,并未让渡权力至RCEP机制,RCEP对缔约国间数字贸易监管力度将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RCEP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及其效力较弱,它要求缔约方将磋商不成的纠纷提交RCEP联合委员会处理。该机构只承担争端协调功能,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我国在区域内贸易中遥遥领先,相应的贸易争端数量也居高不下,争端解决机制有力与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RCEP对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从规则本身来看,RCEP的签署有助于推进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加速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落地,然而,目前包括WTO框架在内的多边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预见不足,规则相对滞后,在技术、监管和协同等方面面临新挑战,亟待革新。其次,从国内看,我国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我国参与全球经贸规则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出了诸多新问题。最后,从外部环境讲,RCEP的诞生必然加剧美国等国在贸易领域对我国的排挤、敌视,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遭遇的斗争将变得加尖锐。

    三、借力RCEP推动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建议

    对此,马述忠教授等为借力RCEP推动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第一,发挥我国数字经济的比较优势,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首先,数字贸易较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等应率先启动数字贸易协同发展机制,加大核心技术研发,着力实现数据互通、数字经贸合作,积极对接区域数字贸易发展。其次,围绕数据生产、加工、定价、交易等关键环节,探索解决数据确权与认证问题的新途径,提升区域内数字战略合作互信,构建数字跨境流动新机制,确保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最后,开展跨境数据存储与传输、数据分析与挖掘、数据运维与管控等业务,确保数据要素借助市场功能转换成应有的价值,持续不断地打造高质量数字产品,尤其是金融数字产品,并将其全面嵌入全球供应链。

    第二,积极参与并主导包括数字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在构建全球数字治理体系进程中,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构建,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考虑加入CPTTP,建设有益于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国际营商环境。在此过程中,密切关注世界局势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抓住各种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制定相关贸易规则。

    第三,积极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优化国内营商环境。首先,依据RCEP规定的诸如原产地累计等规则,选择重点领域分行业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市可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推出支持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支持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为协定生效实施提前做好预备与保障工作。其次,结合RCEP规则,我国应主动探索制度创新,支持地方先试先行,特别是通过过渡性条款的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压力测试作用,为高效执行RCEP数字贸易条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后,在国内《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与数字贸易密切相关的和法律文本基础上,着重探索与RCEP有效对接的问题,营造对境内外企业成长和发展友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