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策】走出养老服务误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截至2019年末,浙江省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人约1202.1万,占比20.6%,比上年上升1个百分点,比全国水平高了2.5个百分点。快速老龄化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各类养老政策,提升养老资源的使用效率。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首席专家徐林教授分析了当前养老服务政策存在的几个误区,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当前养老服务政策存在的几个误区

    1.养老服务存在“养懒汉”的误区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都被纳入养老服务对象范围。然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反映了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的自理状况,结果显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中能够自理的比例达97.5%,不能自理的比例为2.5%。由此可见,在老年人统计口径所确定的养老范畴中,能够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比例非常高。因此,仅仅依靠年龄来衡量养老范畴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养老服务在“养谁”这一问题上存在误区。

    2.养老服务存在着政府责任不当的误区

    养老服务在“谁养”方面也存在着误区。2017年发布的涵盖全球178个国家的“彭博夕阳指数”显示,中国在全球人口老龄化风险最严重国家中名列第五。政府如果大包大揽养老服务,势必会对财政造成极大负担,从而影响政府整体的服务水平。政府从根本上来说是养老服务中的“掌舵者”,而不是“划桨者”,但目前仍存在着养老服务应由政府全权承担的误区。

    3.养老服务存在“不公平分配”的误区

    目前养老服务资源利用不合理,没有最大化发挥其功能。如当前养老服务机构普遍存在失能失智老人入住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养老机构自身能力不足,不具备失智照护能力。

    4.农村地区存在着“重建轻管”的误区

    从调研情况看,养老服务机构重建轻管、资源浪费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比较严重。某些区县所辖大部分乡镇基本上都由政府投资建成敬老院,大量床位空置率比较高,一些采购的老年人活动服务设施也已经变得十分陈旧,缺少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还存在着很大短板,亟待进行资源整合。

二、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

    1.明确“自助、互助、他助”的养老原则

    首先,倡导居民“自助”养老。政府应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倡导年轻子女照顾老人、赡养老人,实现老人在家养老。其次,鼓励居民“互助”养老。对于没有经济能力实现“自助”养老的人群可以通过“互助”方式养老。为此,要健全完善互助养老支持政策措施,积极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最后,政府通过“他助”提供兜底性保障。对于无法通过自助、互助方式实现养老需求的极度困难群体,可以向政府申请援助,政府根据情况提供“兜底”服务。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人面临的养老问题,政府应推出养老服务兜底工程,投入资金重点支持养老设施的建设,增强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能力。

    2.重新审视“养谁、谁养、咋养”三个问题

    首先是“养谁”的问题。面对有限的养老资源,明确养老对象是极为重要的。厘清“养谁”界限,仅通过年龄来衡量是不够的,还需考虑以下几个层面:(1)身体健康程度。(2)经济收入水平。(3)家庭环境状况。走出“养谁”误区,以年龄、身体健康程度、经济收入水平、家庭环境状况四个维度综合衡量养老服务对象,真正实现“养有需者”。

    其次是“谁养”的问题。要解决当前我国社会日益严重的养老服务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联手,打造“养老共同体”。具体建议如下:(1)对于有子女且身体状态好的老年人,其养老主体应为家庭。同时,借助社区协助等社会化养老渠道,为老年人提供更为全面的养老服务。(2)对于有子女但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其家庭仍为养老主体,政府作为助养主体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3)对于无子女的独居老人,不论其身体状态如何,都由政府担任养老责任主体,承担最后“兜底”的责任,加大对贫困、独居老人的救济保障力度。

    最后是“咋养”的问题。第一,明确政府职责,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之间的关系。具体建议包括:(1)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法规、政策、制度,为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宏观指导和法律依据。(2)培育市场,激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采购养老服务的市场环境。(3)制定和采取扶持优惠政策,引导家庭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4)不断创新养老服务模式,鼓励互助式养老和嵌入式养老。

    第二,无论是社会养老抑或政府养老,尽量承担“兜底”性服务,应强调子女或法定赡养人的养老义务。政府需要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加大对养老服务的宣传和引导,要求子女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充分发挥家庭在养老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三,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政府养老专项资金“打水漂”。政府首先应进一步规范养老对象的衡量标准和养老资金的使用流程,对养老专项资金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其次,在提供养老服务时,既要注重效率,更要兼顾公平,改变养老服务“不公平分配”误区,应该在福利分配时更加重视公平性,同时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公示制度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有序,防止政府资金“打水漂”。最后,特别要加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乡镇行政村地理位置等情况,建设区域性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中心,提升资源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