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论】信用修复助力企业更快“回归”社会

    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提出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加快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积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大格局。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从事前、事中、事后、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信用监管政策措施,旨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在联合惩戒大格局的构建以及信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逐渐打破失信“信息孤岛”,相关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正在成为现实。

    随着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失信企业想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信用来“回归”社会。作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规制借助一系列监管方式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倒逼失信主体重塑诚信意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随着信用规制的不断拓展,特别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日趋成熟,越来越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希望通过信用修复,重新回归正常信用状态,减少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受到的限制。面对这一诉求,国家层面相继颁发一系列政策文件。2019年 4月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区分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构建了不同的修复机制。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要求各部门统筹推进信用修复建设各项工作。在中央引领下,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信用修复的试点工作,与此相关的培训活动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作为失信行为主体恢复正常信用状态的桥梁和利器,信用修复对失信主体重塑社会诚信,“回归”社会意义重大。


    企业信用修复的难点

    整体来看,一系列政策文本的出台,为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难点和挑战。目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可以从两个系统中开展,其一是国家发改委主办的“信用中国”系统,另一则是归国家市场监管局主管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两套系统对于修复对象、修复条件以及修复流程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作为官方渠道为失信企业修复信用提供了便捷的路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情况中,企业往往会面临由于两个系统的标准不统一而导致公示期限、材料提交以及修复程序之间的不协调,极大影响了失信相关企业的信用修复效率。此外,修复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机制性问题,如企业信用修复过程监管机制欠缺、企业信用修复保障机制不健全、企业信用修复认知度不高等。在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下,企业“回归”社会之路困难重重。

    信用修复的典型经验

    疫情期间,苏州工业园区着力帮助失信企业恢复信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失信企业“回归”社会供了宝贵的经验。通过出台《关于建立被执行人失信分类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工业园区从分类惩戒、信用宽限、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四个方面落实企业信用保护,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截止去年,该院已适用《细则》办理涉企业被执行人案件88件,帮助66家失信企业恢复信用。具体来看,通过严把失信惩戒标准,分级分类精准惩戒。确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定要求,将失信行为细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分类确定采取失信惩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信用惩戒过度,给企业复工复产带来困难。其次,通过明确失信宽限规则,助力企业造血再生。建立失信宽限期制度,给予企业喘息时间,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造血再生,复工复产创造财富,从而提高债务清偿能力。同时,通过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恢复企业市场信誉。对于积极配合执行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删除失信信息、出具债务履行证明等手段进行信用修复。最后,落实守信激励政策,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为诚实而不幸者“谋出路”,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市场。强化守信审查,持续深化执破融合机制,建立失信企业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落实市场主体出清政策。


    推进企业修复的政策建议

    第一,要提高立法的系统性与协调性。提高信用修复立法的系统性,中央出台信用修复法律,地方制定法规和规章。同时,也要注重制度规范之间的协调性,区分个人和企业信用修复的界限,明确不同层级、地区针对不同失信程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边界,以全国性法律为标准。

    第二,要完善企业信用修复的条件与程序。统一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探索多样化的企业信用修复方式。针对不同失信程度的企业,要采用不同的信用修复方式。针对一些非企业自身失信行为所造成的信用瑕疵,赋予失信企业自救的权利;同时,要统一企业信用修复标准。按照不同等级失信严重程度来分别划定修复标准;此外,要清晰规定企业信用修复受理流程。要求相应认定单位依法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工作。在信用主体提交修复申请后,及时对信用修复承诺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标准的,核准修复;最后,对于不符合修复标准的,应当在规定的相应工作日内告知信用主体,补足材料,经补充后符合标准的,核准修复。

    第三,要加强企业信用修复的监管。要严格规范市场化第三方信用平台与机构,加强对市场化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及时取缔非法信用平台。鼓励培育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规范来约束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行为。注重为第三方服务平台、机构提供健康发展的环境,也要加强对我国企业信用修复参与主体的监督。最后,要加强行政机关监督,利用法律这一强制手段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

第四,要加强企业信用修复的保障。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将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纳入立法层面,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信用惩戒制度体系,提升行政机关对失信企业信用惩戒相关立法的位阶,也要注重细化行政机关信用惩戒的法律法规,对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细节加以规范,调整好信用惩戒地方立法与部门立法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