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论】“刷脸”找工作:数字赋能就业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目标要求, 努力实现“智慧人社”,数字赋能就业逐渐成为了人力资本市场上拓展供需渠道,提升沟通效能的重要路径。今年春节过后,永康市人力社保局在开门红公益性招聘活动中现场布置了刷脸求职设备“1号求职机”,通过“刷脸”即可实现简历快速生成、个性化求职推荐、岗位一键投递等多种功能,不仅简化了求职流程,还为学历低、年龄大的求职者带来更多便利。“没想到现在刷脸就能找到工作,不用填写简历,全程只要15秒。”2月22日,来自江西上饶的张伟体验了一把“刷脸求职”,顺利对接上永康一家企业车床操作工的岗位。

    事实上,为了解决岗位匹配难题,提升劳动就业市场的工作效率,引进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已经成为了一种新方案。2023年11月4日,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的九龙坡区“双就近”招聘会就设置了“就近帮”数字就业平台展示区,求职者通过“就近帮”平台,不再需要完成登录注册以及手动录入个人信息的繁琐过程,仅需要通过“刷脸”匹配身份证采集求职人员的社保、医保缴纳情况、求职经历、学习情况和使用记录等个人身份信息,再结合个人需求输入,即可快速形成高效、准确的个人求职登记电子表格,“刷脸”即可完成岗位报名,极大地提高了求职效率,实现求职登记的无纸化办公。

    但数字赋能就业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有以下几点需要“审慎”对待:

    在法理层面,应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性质和责任,避免人脸识别信息的泄露、丢失、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建立在人脸具有唯一性的基础上,但这也意味着一旦人脸泄露,会带来难以弥补和想象的损失。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与此同时,国家在推进相关刷脸识别技术应用时,也应明确政府应承担的监管责任。

    在伦理层面,刷脸识别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耦合,特别是背后的个人信息的自动化整合,在更高的层面实现了对个人信息的精确捕获。然而,基于人脸识别获取的信息以及可能的使用方式也潜在着歧视、异化等问题。人脸数据文件是否是《居民身份证法》意义上的基础身份信息,或是《网络安全法》意义上的(敏感)个人信息?有关性别、年龄、学历等信息是否需要强制性公开给就业单位,还是求职者可以在刷脸生成简历中进行选择性公开?信息透明度与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也需要学界和实业界的进一步探讨实践。

    在操作层面,“刷脸就业”涉及到了公共数据的隐私风险和数据资本的使用效益等问题。通知和同意是数据收集和接受中常用的隐私保护工具,但仅仅遵守法律和采用一次性同意程序不足以确保数据使用安全合理。因此,与招聘企业达成数据使用协议,明确求职者信息的开放时效、使用范畴、数据销毁等规范,以及确定保护数据义务和使用或滥用数据而造成损害的相应责任也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