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期(总第1期):交通混合产品属性的认知及其政策研究

摘要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交通事业坚持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加快建设、加快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运输生产持续增长,综合服务保障能力飞速提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体制的转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等市场化政策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兴办交通积极性、拓宽交通建设投融资渠道等的同时,面临着“市场失灵”与“公益不足”,普遍存在“重建轻养”、投资资金难以到位、运输市场过度竞争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交通基础性、公益性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以及交通事业的持续深入发展。

而要成功化解市场化的上述危机,必须要在思想观念上进一步深刻认识交通运输的混合产品属性,明确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排他性与竞争性。对于交通基础设施来说,其建设和供给会产生巨大的正外部性效应,如降低经济活动中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带动道路沿线商贸繁荣;而且,任何个人对它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人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且将这些人排除在交通基础设施受益范围之外在技术上和成本上是不可行的;但是这种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有一定限度的,当交通运输需求超过了交通基础设施的供给能力,其公共产品属性就会遭到破坏。对于交通运输服务来说,其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外部效应,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市场的繁荣,还有利于鼓励市场竞争并降低市场价格,并推动劳动的地区分工和市场专业化。但是,交通运输服务更具有商品经济性。对于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而言,其所提供的位移服务产品的价值也是由社会平均劳动决定的,因而运输服务受商品价值规律的支配,具有交换价值。

在当前交通发展政策转变的重要时期,针对交通市场化的弊病,并基于交通混合产品属性的特征考虑,需要明确市场和政府在交通发展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对策。

第一,明确市场和政府机制的不同职责分工,市场机制主要作用于客货运输服务、私人交通出行等公共强度相对较低、公益性较弱的交通运输产品,而政府机制主要作用于公共性强度高、公益性强的交通运输产品。

第二,建立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机制。以财政预算内

资金承担起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预算比例,将更多资金投向国省道干线和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与养护;鼓励交通发展融资平台的建设,通过以政府信誉为担保或财政贴息补助形式,降低交通发展筹资成本,筹集交通发展资金;通过出台税费减免、利率优惠、征地拆迁、营业税返还、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利基金等政策措施,为交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推动行业主管部门的体制机制创新。运用资产证卷化等金融创新工具和上市公司的直接融资功能、发行政府债券、设立公路产业基金、扩大与信贷、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等多种方式,开拓融资渠道,保障交通发展的资金需求;实行内部财务集中管理改革,以更好地统筹资金调配,实现对资金更为有力的控制,有效使用存量资金,最大程度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积极推动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平台的搭建,创新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最大程度争取国家政策,拓宽高速公路资金来源渠道,推动高速公路、特别是公益性高速公路的持续发展;创新交通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营模式,推动和规范项目代建、设计施工总承包、征迁总承包,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提高公用事业发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