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柏乃副院长出席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专题研讨会

为进一步促进网络市场秩序规范,优化区域网络市场环境,推动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中国市场监管学会在北京召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专题研讨会。来自不同领域的15位专家围绕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做好“十三五”时期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推动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和相关评估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等内容开展研讨,提出对策建议。在此,特辟专版刊发部分研讨成果以飨读者(文字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强化统一监管和综合治理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是扩大消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所必须。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可有效破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面临的制度短板问题,也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平台的责任,并严格落实;要推进社会共治,发挥专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加强公众监督。

要完善消费维权机制,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电话、一个网站统一受理,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侵权举报相关制度;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引导企业打造诚信网络平台,承诺对假冒伪劣产品零容忍,建立质量诚信体系、电商信用评价体系及保障金制度。

同时,政府要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惩恶的同时扬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扶持奖励信誉良好的平台企业,以点带面,遏制不良风气,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王 健

监管应契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做好网络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必须思考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如何解决交叉监管问题?广义的网络市场不仅仅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而是网络经营模式多样,有些领域的监管有行业主管部门,如食药监、交通部等。现存的政府监管部门职能交叉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提前研究做好准备。

第二,监管工作是否契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应是市场监管的目标,在经济新常态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统领下,必须考量哪些监管的最终方向是偏向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而后再确定市场监管的重点以及具体应该做什么。

第三,是否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络市场监管必须发挥数据和算法的价值作用,应用大数据技术,以尽可能少的消耗实现更高效能的监管。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 吕本富

在规划指导下提升监管效能

谈网络市场监管,不能不提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这个规划是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它的出台对于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有着重要意义。规划里的亮点非常多。特别是强调不是为执法而执法,不是为监管而监管。其中对有关竞争政策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如何落实等,提出了审慎监管的“后评估制度”。对产业不合理的东西、看不准的东西,要在监管过程中去调研,用智慧协同的办法去解决。同时,强调了监管的国际视野。互联网不是中国先有的,但是中国现在能够与欧美并驾齐驱甚至有望实现弯道超越。网络市场及监管上我们有机会对国际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既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又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实践证明:今天,我们必须在“十三五”规划精神下去推动网络市场发展,去提升网络市场监管效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副组长 黄 勇

监管成效应纳入公众评价指标

网络市场监管毫无疑问是社会性监管的组成部分,社会性监管主要是市场秩序监管,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应是开展网络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如何维护好网络市场秩序,个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网络市场发展快、更新快,涉及领域多,有必要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以更好地认识网络市场监管中的新现象、新问题。开展网络市场监管理论研究,应注重对创新探索的总结和提炼,注重针对监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讨论,促进形成共识,促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经验。

第二,网络市场监管涉及多学科综合性问题,单靠一个学科某一个领域的专家,难以全面把握。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专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及高校的沟通和联系,借助专业力量增加网络市场监管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以更有效地指导实际工作。

第三,对于某一地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的评估,除了关注政府监管工作本身以外,还应纳入公众对监管机构的评价这一内容。公众评价是科学评估政府监管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体如何设定指标、评价的方式是什么,有待进一步考量。

□中国人民大学产业经济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吴汉洪

多元参与强化网络市场治理

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数量庞大,有限的监管资源难以满足无限的监管对象的需求。面对这样的现实,必须有别于传统的市场监管,加强网络市场治理。治理与监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治理强调主体多元化,即把各类主体充分调动起来,共同参与,实施更加有效的治理。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中,评估是一个重要环节。厘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加强实证研究,是做好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指标体系要避免主观性、随意性和不科学性,着重突出信度和效度两个方面。信度,即应用现有指标作出的评估,能否真正引导网络市场监管和服务示范区健康有序发展;效度,即现有指标能否准确评估创建对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评估是世界性的难题,很多发达国家也没有解决好。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特别是多元参与、强化治理的趋势,我们要勇于探索新的方法。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范柏乃

示范区创建要注重制度建设与落实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评估指标设计应重点考察评估对象的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主体监管、客体监管、行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解决机制五个方面内容。

具体而言,开展网络市场监管要抓住牛鼻子即网络平台,可以从平台准入管理入手,如经营资质审核、身份验证、信息核查和公示等的落实,制止违法经营行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合规等方面。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是电子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设和推广,二是支付行为。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评估先行赔付制度、保障金制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的落实情况。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评估,主要涉及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建设问题,至于是采取调解的方式还是仲裁的方式,或者与谁合作共同建设,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设计。

需要强调的是,评估体系是静态的,实现科学评估必须重视实际勘验和协作,静态指标体系和实际的监管服务工作能否有效联动,这是示范区评估过程中需要重点推进的事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承韪

监管应抓住平台这一关键环节

科学构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评估指标体系,在总体设计上要做减法,力求做到简洁、可行。具体到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本身,必须抓住平台这一关键环节。那种“带动了巨大数量的就业就可以放松监管”的言论非常荒谬。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相关资质和信息应尽审核义务,这必须成为共识。

关于对平台自律管理的评估,第一,应考察平台主动履行首负责任的情况。市场经济就是责任经济,野蛮生长不是创新,只会造成市场的混乱。第二,要考察平台履行审核义务的情况。第三,要考察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是否透明、公开、公正。

除此之外,还应增加三个指标:抽查检验的合格率、商品与服务的合规率、平台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

消费者不仅是政府监管服务的终端,同时也是监管服务的重要参与者。因此,示范区评估指标的设计应以消费者为导向,纳入消费者满意度这一指标项。

监管服务的目的是促进创新与发展。如何评估创新与发展的水平,建议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指标具体考量:

本区域网络交易的增长率。良性发展的网络交易不应是B2C模式为主导,而应以B2B模式为主导,这样的数据才能真正反映创新发展的增长水平。

实体企业电子商务参与率。这一指标至关重要,规范有序的电子商务应能带动实体经济应用“互联网+”技术获得新发展,这也是评估市场监管活动是否促进发展的具体表现。

网络经济就业增长率。示范区创建应以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为指南,充分体现规划的主要精神,立足于创新搞活,实施审慎监管、简约监管、智慧监管。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程 虹

政府监管服务活动应引发社会共鸣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应确定年度目标,根据不同的目标相应调整评估指标,以充分体现每一年度创建工作的不同侧重点。同时,要加强社会动员,做好事先引导,非常明确地告诉评估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目的是什么;事后也一定要进行广泛传播,引发社会共鸣。只有这样,才能把政府的活动真正变成公众关注、公众认可、公众受益的社会活动。

□零点公司CEO 陈晓丽

厘清边界、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是关键

网络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是政府机关的一项工作,需要明确导向,厘清边界,力求边界最小化,突出当下的重点和特色,而无须面面俱到。

具体到示范区评估指标体系设计,除了考量现有法律制度的落实和制度创新情况,还应该从有效性上入手,精准定位当下什么问题最突出、哪一类主体存在的问题最突出、哪一类商品存在的问题最突出,进而揭示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出因果性、相关性因素,再对应具体的创建目标,着重考察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克服和消解现存的突出问题。

监管能力包括哪些方面,需要具体评估。第一,市场秩序是不是有序;第二,产业发展是否向好。以这两点作为考核指标和明确权重,尊重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才能确保评估的科学性。

在互联网技术普及应用的背景下,无论是平台还是市场的交易行为、消费者的消费过程,均呈现数据化形态。据此,示范区评估工作也必须借助大数据技术逐步认识网络市场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也会更有效。简言之,示范区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应契合网络市场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罗建中

构建网络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经济领域,的确给政府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市场监管的目标是建立有序又有效率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最终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监管就是服务,政府监管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服务,这个理念必须树立并贯穿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始终。从国内外经验看,政府监管应具备三个要素,即透明、公平、有效地建立执行规则,惩处违法违规者。以此为核心构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评估指标体系,应是可行且合理的。

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垄断;第二是建立规则,督促企业规范、合法运营。从具体实施角度讲,事前监管重要的是采集主体信息,事中监管重要的是收集违法信息,事后监管则重在纠纷解决和惩处违法违规者。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应加快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协同监管和共同治理。加快示范区创建也应围绕信用指标构建评估指标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高富平

监管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要内容

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工商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要工作内容。

如何评估网络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比如,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网络交易投诉机制,是否应用了在线投诉举报技术手段,是否有畅通的网络消费投诉渠道,是否建立了网购消费警示机制,是否督促交易平台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网上抽查机制等。在具体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目标、措施和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孙 颖

应用大数据技术精准发现市场风险

网络市场监管的难点,一是制度建设,二是风险发现。风险研判如有疏漏,严重的将依法追责。从目前的工作实践看,基本依靠人力发现风险,现有监管力量的覆盖率远远不够。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应用大数据技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明确工作重心。比如,针对互联网广告,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以精准、高效地发现禁止使用的违法广告语,大大节约了人力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涉及多个部门,意味着工商部门必须做好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逐步实现共管共治。

□龙信数据资深研究专家 李 军

示范区创建应具有前瞻性

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在于促进地方政府加大网络市场监管力度,推动网络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和传统企业应用互联网实现转型升级,从而推动网络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目标,示范区评估体系构建需要考量网络市场消费维权、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多元共治等方面的成效。网络市场发展日新月异,新型业态和新的经营模式处于不断升级换代中,评估指标设定不宜过细,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国际化拓展空间。与此同时,必须考虑网络市场监管和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与《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的衔接,二者相互融合,做到有法可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李安渝

要明确监管重点和加强协作

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不应面面俱到,而要明确重点。具体而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部门间协作共享问题。示范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不是工商部门一家之事,需要政府牵头,其他部门积极参与,否则很难深入推进。从这个角度讲,部门协调和协作以及信息共享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第二,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信用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信用监管方式监管网络市场,其重要性和科学性能够更加充分地显现出来。实施失信惩戒是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失信惩戒应符合比例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化,过于随意不利于市场发展。

第三,监管方式的创新。对于新的业态、新的消费领域,过于严苛的管制可能限制发展,即便监管的出发点是好的,也要考虑最终的监管效果是不是达到了促进发展的目的。

第四,政府监管和平台管理的协作。平台模式是我国目前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模式,政府部门的监管与平台的自治管理进行有效衔接,非常重要。

第五,消费维权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和畅通的消费维权渠道,不能简单以消费投诉数量来评估,而应着重于消费投诉处置效率。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

创新发展应以合规为前提

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应基于消费者保护的需求,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也应以此为核心予以设定。据此,应大幅提升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关的指标权重,充分反映市场监管模式改革转型的成效,具体设计要充分考虑可行性。

必须明确的是,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评估对象是谁?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还是网络市场主体?如果是前者,需要突出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情况,这也正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放管服”改革中重点推进的工作,也取得了巨大成效。如果是评估网络市场主体,对应的评估指标需要调整。如果二者均为评估对象,则需要在评估体系中分类列出相应指标。

面对当前网络市场存在的一些乱象,个人认为,对网络市场交易主体实施严厉的监管措施无可厚非,即便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创新和发展也应以合规为基本前提。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必须依法严厉规制。

具体到示范区评估指标设定,建议突出以下两个重点:

第一,地方网络交易规模;第二,网络交易消费投诉量以及处置效率、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完善,应引导建立消费者争议评价机构,而不是电商平台自己建立评价体系再进行自我评价。

原文链接: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