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绍兴探索

    【编者按】2016年绍兴市成为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两年多来,基本建立起政府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逐步摸索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倒逼企业严格守法的管理模式。2018年,绍兴在全市范围推广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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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社)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足额赔偿,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不力的问题严重制约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绍兴市委、市政府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立足鉴定评估基础上,梳理地方可为的改革试点空间,以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为重点,率先在全国地市级城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改革推行以来,绍兴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54个,完成损害赔偿32个,组织完成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场地建设,完成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收到首笔探索污染企业自愿认缴环境损害赔偿款。


加强组织领导

    绍兴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相关领导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市环保局增设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管理处,充实人员编制和试点力量。此外,绍兴市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同时,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赔偿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赔偿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工作方案

2016年4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依据国家试点方案提出的三种适用情形,结合绍兴实际,确定了以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四种情形,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范围;提出了全面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制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损害赔偿司法衔接、赔偿金管理以及环境修复等配套制度,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修复实践。到2019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实践。到2020年,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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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社)


落实鉴定评估机构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首要环节。绍兴市作为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市,起步较早。目前,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已被列入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并成为浙江省高院对外委托机构中首家、也是唯一的一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完善磋商制度

    2016年6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明确了赔偿磋商的案件范围、案件管辖、损害调查、评估及修复方案制定、磋商内容、修复资金保障、赔偿协议及其效力。并于2018年完善该制度,经调查评估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赔偿的,由区、县(市)政府,市级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相关职能部门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其赔偿工作部门提出赔偿磋商请求,由赔偿工作部门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达成一致并形成赔偿协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绍兴市人民政府及其赔偿工作部门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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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做好司法衔接

    为加强赔偿试点司法衔接和制度配套,市中级法院相应成立了全省第一个环境资源审判庭,越城区、上虞区等基层法院也相继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绍兴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和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特点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及分期执行等制度。市检察院在出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检察工作实施意见》的同时,联合中级法院、公安局和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规定》,明确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补偿制度。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全国第一个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积极稳妥地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执行案件,做好诉讼指导;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赔偿诉讼相关问题,探索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需要的配套规则。绍兴市检察院及各基层检察机关也需积极开展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支持、督促赔偿权利人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调查、检察提前介入制度,督促赔偿义务人积极达成赔偿或修复协议。 


规范赔偿资金管理

    科学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收缴、使用及管理机制,扩大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程序和绩效考核,保障损害赔偿工作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协议后缴纳的赔偿金、通过诉讼或公益诉讼判决后缴纳的赔偿金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收缴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