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5月28日的“两院院士大会”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了科技人才在创新过程中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并且指出“当前我国高水平创新人才仍然不足,特别是科技领军人才匮乏”。
相关数据表明,我省2014年地方政府部门隶属102家研究机构从业人数为27927人,其中科技研发人员总数为5610人(为北京的8.83%,上海的19.12%,江苏的23.91%),排在全国倒数第七。在从事科技研发人员中,基础研究人数为687人(为北京的2.78%,上海的10.61%,江苏的42.04%),应用研究人数为2021(为北京的5.90%,上海的19.82%,江苏的24.82%),实验发展人数为2902人(为北京的为7.61%;上海的22.89%,江苏的21.20%)。由此可见,我省科技人才匮乏问题已经非常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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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叶伟巍教授通过对省内十几家科技院所的实地调研发现,本来就非常有限的科教工作者和技术研发人员,他们的创新动力还明显不足,这成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最大障碍。影响创新动力的主要问题如下:
1. 激励要素和保障要素混肴不清。
当前我省科教人才创新政策,存在重激励、轻保障的现象,没有根据激励因素和保障因素对创新动力的不同影响机制,区别性地分类设计相关政策。保障性政策与激励性政策之间的不协同,影响科教人才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动力。
2. 保障要素的供给水平严重偏低。
科教工作者形成和维持复杂脑力劳动能力的时间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成本回收期短,与普通劳动力存在巨大差异性的。按照劳动力价值提供最低要求的保障条件,是最起码的社会正义。但是现在因为房价、物价等因素的复杂新变化,使这个共识反而面临最严峻挑战。按照科教人员形成复杂脑力劳动能力平均需要20年时间的成本估算,以及按照当前杭州、宁波、温州、台州等主要城市的房价和物价等生活消费指数估算,形成和维持科教人员复杂劳动能力和再生劳动力的实际重置成本估算,两项成本合计至少16万/年。但是当前科教人员集聚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均拨款不到10万,差额拨款单位人均4-5万,总体而言科教工作者的福利工资待遇平均不到10万/年。在房价、物价等生活成本快速提高的大背景下,科教工作者的工资价格与劳动力价值出现了严重背离现象,形成收益严重倒挂的不好局面,可能会极大地挫伤在职科教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 激励政策存在不少制度漏洞。
首先,科教人才绩效评价不尽合理。片面地将论文、专利、项目资金数量作为人才评价标准,而不是以创新能力、工作质量、社会贡献为导向评价人才工作业绩,不利于激发科教人才潜心工作的内在动力。其次,知识产权保护依旧存在难度。越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往往越会被模仿,但是被侵权以后通过法律程序保护产权,申诉流程和举证过程依旧繁复,科技工作者往往望而却步。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根本保护,从而贬低了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一方面影响知识产权的转化收益,削弱了科技人员激励制度的政策效应;另一方面,也反向激励科技人员采用自己的方式实现成果转化。第三,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存在漏洞。按照谁出钱谁收益的原则,公共投入的研究成果,理应在制度框架下实现收益分配和再分配。事实上,公共投入产出的专利等名义知识产权归属于单位,而且大多都是非核心的外围技术,还要由单位花钱维护;真正具有实际商业价值的核心技术,往往不公开申请专利,而是通过个人注册私有公司或个人参股创新公司等更有利于个人产权保护的形式转化,损害集体和其他科技工作者的利益。第四,所得税起征制度一刀切。当前,科教工作者尽管人均收入不足10万,但是内部分配结构还要体现激励功能,就产生了二八现象。80%的科技人员,一般只能分享20%的激励性奖励,所以平均报酬远远低于10万;另外20%有能力的科技工作者可能获得80%的激励奖励,但是高企的个人起征点政策,则会让激励的相当部分变成税收。激励性奖励的实际获得感,因为一刀切的所得税起征点制度而大打折扣,发挥不了实际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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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叶伟巍教授提出了五点补齐科研创新体制激励短板的政策建议:
1. 及时评估科教人员劳动力的现实价值。
应结合科教人员的劳动性质、重置成本、维持成本等因素,深入研究科教人员复杂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为建立科教人员合理合法的基本保障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2. 切实消除科教人员保障不足的消极影响。
按照科教工作者劳动力力价值提出科技人员工资待遇的优化政策,制定分步推进科技人员薪酬体系改革的行动方案,突出对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和经济适用房科教工作者的制度保障,旨在消除科教人员滋生消极态度的不满意因素,全面解决脑力劳动力价值与工资福利价格之间的扭曲问题,为激发创新动力奠定基础。
3. 抓紧改革工作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
研究改革科教人才的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工作质量、社会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资金数量作为评价标准的做法。
4. 是积极优化激励科教人员的创新政策。
研究公共投入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杜绝科技成果腐败问题。同时,建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宣传、监督、执行和服务援助,保障科教人员知识产权的合法收益权,推动激励当前科教人员一系列创新政策的有效落实。
5. 合理调整科教人员所得税相关政策。
根据科教人员劳动力价值内在的时间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成本回收期短等特征,研究符合科教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实际情况的抵免政策,从而切实体现对科教工作者的激励作用,激发创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