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如何推进“一带一路”生态文明建设?

    2019年是考验全球人类的一年,自9月澳大利亚发生山林大火,至今还没有完全扑灭,如末日来临般让人措不及防。这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已蔓延超千万公顷,数千所房屋烧毁,大片森林被破坏,更令人绝望的是,澳大利亚约12.5亿野生动物死亡,多类动物濒临灭绝。更早之前的亚马逊雨林同样也遭遇着严重火灾,着火点多达7万处,约有1千多平方英里的雨林消失不见,曾经的地球之肺正面临着巨大的威胁,而大火导致的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剧增,所带来的一系列生态问题让人不知所措,宛如灾难大片的场景正在世界各处上演。而中国也传来了噩耗,中国最大淡水鱼长江白鲟被证实于2019年灭绝,曾经的“水中老虎”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北方丝绸之路也面临沙漠扩大化、水资源缺乏等问题,2019年我国各种自然灾害共造成1.3亿人次受灾。在灾害面前人类是那么渺小而无助,若不及时补救,生态文明将走向逆境,生存环境将越来越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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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初,没有人在意这一场灾难,这不过是一场山火、一次旱灾一个物种的灭绝、一座城市的消失,直到这场灾难和每个人息息相关···”

    不管是天灾还是人祸,我们都不该承受如此痛心的结局。2019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就提出了启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与中外合作伙伴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一带一路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接着多个重要国家,路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的环境目前都不容乐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更缺少治理环境的理念,如今一带一路还存在各种生态问题无法改善解决,很多不以为意的小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最终将会掀起巨浪。针对以上现状,孟东军教授和张清宇教授提出了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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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将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一带一路”战略规划、项目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积极推进政策环评、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城市规划、能源与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布局、土地开发等重大决策过程中,优先考虑环境影响和生态效益,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事项,行使环保“一票否决”,避免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对涉及到影响人民环境权益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社情民意反映、专家咨询、环境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和重大项目公示、听证制度,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决策失误,实行问题追溯和责任终生追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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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发扬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生态文明领域的对话交流和务实合作。目前,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已经形成,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正在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应在这些组织机构和体制机制中优先得以体现。将来还会有更多的组织机构和体制机制形成,如建立“‘一带一路’国家信息交流中心”,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类似于G20峰会这样的国际合作机制,可以提供安全和政治风险方面的保险产品,可以推出具体的投资促进措施;开展“中国蓝碳计划”,服务于我国应对气候问题国际谈判,支撑海洋生态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基金”,开展绿色援助,开展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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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方兴未艾,而国外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在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方面,应深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生态环境监管制度、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理制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能效和环保标识认证制度以及实施方法等方面的研究设计;在生态文明的法律法规方面,应修订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此外,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合作规则的制度和法规,为生态环境国际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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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具有多种族、多宗教、多文化的特点。在生态环境合作中,企业、机构、组织、个人为主体的民间力量不可或缺,甚至可能成为主要力量支撑。跨国企业进行全球产业链合作后,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重视环境保护,制定严格的环保标准,投入更多的环保项目,为当地企业的树立榜样;加强面向基层民间的交流合作,举办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保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促进沿线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加强沿线国家民众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认识,完善民间在“一带一路”生态环境合作中的参与制度,形成社会各各界共同参与的新局面,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