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论】经济发展 VS 环境保护:两者双赢!

    以往我们“只要金山银山,不要绿水青山”的经济发展模式,如今是走不下去了,它违背了自然规律,造成了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和生态系统退化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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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历史上发生过多起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如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因炼锌厂、钢铁厂、硫酸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及氧化物和粉尘造成大气严重污染,使5900多居民患病,事件发生的第三天就导致17人死亡。2018年接连曝光多家化工企业及园区非法排污,涉及山西三维集团、江苏连云港灌云县化工园区多家单位,掀起江苏省沿海沿江地区一轮环境大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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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生态破坏的困境,2015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就是说“用人工原地原质恢复难度极大的生态环境损害,如水体污染、土质污染等”,可采用替代修复方法。
浙江省诸暨市在发展中,与其他地方一样,也遇到过同样的生态治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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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头治理主体重复监督排查,导致权责模糊效率低下。例如诸暨市检察院进行“生态环保”专项检察监督的同时,市环保局(现生态环境局)开展消灭劣质水行动,公安局也有类似的“天剑”行动。多主体环节重叠、缺少共享,易造成行政司法资源浪费、责任推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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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惩处污染严重的当地支柱产业,地方会面临较大经济影响。诸暨市店口镇被誉为“中国五金之乡”,凭借五金产业优势,多年保持诸暨综合经济实力第一。但据当时诸暨市环保局监测报告显示,当地非法排放污水中铜、铅含量为标准值的十倍,锌含量为标准值的十二倍,已触及污染环境罪。排查中污染严重的,也包含部分当地五金制造知名企业,直接惩处对当地经济影响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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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原址治理修复难度大。企业长期排放的废水进入外环境,经稀释后难以量化,使水体本身的污染无法衡量和修复,难以实施原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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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操作有待明晰。新《环境保护法》和《解释》施行以来,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渠道仍不够畅通,具体赔偿制度如何衔接仍然在探索之中,给执法带来难度。

    那有没有既能让经济可持续发展,又能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办法呢?浙江省诸暨市想了一个招,建成“生态环境警示公园”。具体做法:先是多部门合作排查,整合相关信息、证据,找出非法污染环境的涉事主体,然后分别对其进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最为关键的是诸暨市选择不起诉,而是由检察院、环保局、镇政府、污染企业以及法院,一起协商可行的环境替代修复方案,明确各自在建造生态警示公园工程中的权责。
    8家被查处的污染企业,共同出资,由地方政府招标,在污染原址,落实建成“生态环境警示公园”。落成的生态环境警示公园,让人很难相信,这里曾经还是个臭气熏天的垃圾堆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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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建立“生态警示公园”是个很好的办法,不仅对企业与民众的生态保护意识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也能弥补环境损害地区居民应得的公共利益。对推进生态环境补偿工作探索了一条新路子,为落实国家的环境替代性修复制度提供了可推广的现实经验。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索尔海姆曾表示“浙江之行让我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才是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我们对浙江诸暨的解读,希望给地方政府一些启迪,真正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感谢“策论中国”参赛团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发展 VS 环境保护:矛盾中的转变——基于诸暨市生态赔偿案例的分析”团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