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就《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接受21财经栏目采访。
高艳东研究员认为,《条例》的处罚上限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第62条规定。要求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条例》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予以重罚,是将该行为定性为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未违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对于情节严重者的处罚也在前述草案规定的罚款额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