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论】“人人皆是网红”的狂欢时代,如何保障正确的价值引领

    从最初“芙蓉姐姐”的蹿红,到 2016年“Papi酱”,2018年被国外网友称为“来自东方的神秘力量”的李子柒,再到 2020年的“甜野男孩”丁真,“网红”逐渐形成新传播时代下自我表达和社会参与的一种独特符号。

    “网红”现象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是源于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为人们表达自我提供了便捷渠道。各种直播平台和 App的涌现,以及各种风格设计和个性化的视频水印模式、视频实时变声功能,不仅满足了年轻用户的个性需求,更是为“网红”提供了传播的有利时机、美化了虚拟环境,使其得到了更大范围更快捷的传播。另一方面, “网红”自身的特质在网络作用下被放大,与网民的审美、审丑、娱乐、刺激、偷窥等心理相结合,有效地满足了现代人群面对现实社会工作和生活中的竞争与压力的各种心理诉求。

    然而,在“人人皆是网红”的狂欢下,对于那些缺乏深度的碎片化、浅层化、快速化的“网红”,如何强化自身形象的塑造和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以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正能量,是当下值得探讨的重要议题。

2021年7月3日,拥有600万粉丝的某平台up主“机智的党妹” 发布一段身着Lolita的宅舞视频,视频的背景赫然包括旅顺博物馆。随后面对网友的评论,党妹避重就轻地说自己忽略了旅顺城市的历史意义,暗示自己本来想回校拍摄。针对党妹‘推锅“母校的言论,其母校也澄清道曾邀请拍摄,是党妹自己拒绝了。让人惊呼党妹好一个“两面派”。最终,这一事件引起了官媒的关注,新华网点名批评,“旅顺博物馆不能被拿来开玩笑”,“无知不是借口”。


    8月5日,在事情酝酿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后,党妹终于做出了道歉,在个人主页上发布了一则声明,事情才算是落下了帷幕。

    “网红”,尤其是掌握有大量热度和关注量的现象级“网红”,往往会对普通受众的价值理念和生活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互联网直播及内容创造者自媒体的传播亦有边界,不能任性而为;“网红”再红,也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规则。

1.“平台”引领,建立网络监管机制

    平台对于信息内容的负有把关的责任。目前,我国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监管出台过多个规定。 2016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从事直播的平台需持有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提出对主播实施“实名制+黑名单”措施,直播平台要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监管。此外,相关部门也开展了网络直播平台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和取缔了一批违法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但总体来看,当前对于网络直播监管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难以实行常态化、高效化、精准化监管。此次党妹辱华事件中,无论是事前平台对于视频内容的审查缺席,还是事后对于党妹的惩处缺失,都远远没有达到规范化、法制化的力度。如今“网红”平台数量不断增多,只有建立违规后的处罚管理措施,加强经营主体的管理、内容和表演者的监管、建立违规后的处罚管理措施才是监管的关键。

2.“价值”引领,加强舆论引导

    党妹作为平台美妆区up主,凭借精巧的化妆技巧达到“换头术”的效果,并且以自己大大咧咧的诙谐人设斩粉无数,获得大量网友的赞誉与喜爱,甚至一度成为现象级“网红”。然而,面对公众的喜爱,文化底蕴的浅薄(党妹自评),使得她虽然学习到了更多舞蹈技艺,却未能习得公众人物应具备的意识,也无法立即理解公众人物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针对规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行为的相关制度应该由文化部尽快出台,对社会公德内容造成危害的,应该及时报道、及时处理存在违规行为的网红,设置黑名单,确保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黑名单网红从事演出活动。除此之外,对于判定网络文化产品的标准也应及时出台,在社会公众广泛认知的基础上建立此标准,这样既能够实现规范网络红人行为的目的,还不会抑制网红经济的发展。

3. “法治”引领,加强法治化约束

    尽管网红有自由权利将自己的言行分享在网络空间上,但是一旦当其言行给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带来危害时,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治。因此对于法律的整体性原则,政府法律部门应该充分遵守,尽快制定完善治理网红及网络社会的相关法律规定, 使用法律的震慑力和约束力来治理现阶段杂乱的网红现象。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在制定有关规定的时候应该明确规定界限,避免一些网红继续做出打擦边球的行为来危害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