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策】因地制宜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是当前我省面临的重大工作任务之一。自2019年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简称《条例》)以来,全国营商环境地方立法进程快速推进,至今已有近20个省级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这对于浙江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开展营商环境立法,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非常紧迫的要求。

尹晓敏教授认为,我省应当充分总结自身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经验与不足,结合已有立法基础,对标世行营商环境评价、国家发改委营商环境评价的指标体系,学习借鉴上海、北京、深圳等先进城市立法经验,以《条例》为根本遵循加快此项立法工作。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一、我省营商环境立法的基本思路

    1.坚持标杆引领、制度重塑。全面接轨国际标准,对标国际一流和国内最佳实践,站在区域一体、引领全国、面向全球的战略高度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形成“重要窗口”标志性立法成果。通过营商环境高质量立法推动浙江成为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领跑省、共同富裕示范省。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短板。把破解问题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务求“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以我省市场主体感受作为首要评价标准,恪守服务企业宗旨践行企业至上理念,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研判论证,着力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敢于善于动真碰硬,推动解决营商环境优化中的突出问题,从体制机制落实落地层面增强法规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3.坚持彰显特色、赋能发展。根据我省营商环境建设实践作出创制性规定,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如基于数字化改革成果的营商环境优化举措、营商环境数字化评价无感监测+预警触发体验调查体系、政商“亲清在线”等数字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测绘、推广“转供电费码”、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资源、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等,以此突出立法的浙江特色并巩固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

    4.坚持改革探索、创新突破。我省营商环境立法应注重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创新突破,对一些改革创新还在持续深化的内容,如全省统筹建设“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综合应用”、探索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拿地即开工”等,对此类改革举措中条件、程序、方式等的规定可以相对原则一些,以前瞻性的眼光推动立法与改革良性互动,以此为我省营商环境的改革探索和创新突破预留制度空间。

二、我省营商环境立法的重点内容

    1.聚焦重点环节,通过立法着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重点环节,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从如下方面对提升我省政务服务能力水平进行立法。

    (1)优化市场准入准营机制。重点应包括: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深化证照分离推进照后减证,探索“一业一证”“多业一证”审批模式;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问题,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进一步打造“无差别、无障碍、无后顾之忧”和“可预期、可信赖、可发展”的政务环境;积极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建设浙江省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平台,探索积累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经验,推动开展全省试评估。

    (2)提升营商办事便利化水平。重点应包括:运用数字化改革手段优化纳税服务流程,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票据),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信用在招投标领域中的基础性作用,清理不合理投标条件,消除招投标领域隐性壁垒;完善商业解纷机制,加快“多元解纷一件事”改革。

    (3)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重点应包括:完善市场主体清算退出机制,提高财产清算效率,优化企业注销流程,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加强破产重整支持力度,建立破产重整税费优惠及信贷支持机制,探索建立重整成功企业信用快速恢复机制。

    (4)强化配套服务与监管效能。重点应包括: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建立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研成果权属制度,推进“知识产权一件事”改革,探索建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各类公共数据及信用信息依法合规向金融机构开放,提升中小企业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推进外国人工作许可、停居留许可“一件事”办理等。

    2.突出数字赋能,通过立法着力营造高效互联的数智环境。由于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起步较早、数字信息产业优势明显、数字化改革已全面启动,因此建议我省的营商环境立法按照整体智治、高效互联原则,依据我省发改委编制的《营商环境市场活力集成应用建设方案》,聚焦高频事项,将更多网上办、掌上办、移动办、指尖办等线上线下融合的数字化服务功能上升为制度设计,营造更好的数字营商新生态。

    3.勇攀科创高地,通过立法着力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环境。由于长期对于传统产业的路径依赖,我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仍不突出,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动能还不够强劲。建议我省的营商环境立法围绕创新主体培育、引进、壮大,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供给体系、构建面向市场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及国际通行规则相匹配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探索数据确权定价机制和参与分配体制机制等,通过立法助推我省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和创新主体的攻坚攀高。

    4.强化区域协同,通过立法着力营造开放共享的要素环境。在全面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我省的营商环境立法应当按照开放共享、协同创制原则主动对接上海、江苏兄弟省市的优化营商环境法规条款,合力推进一体化制度创新,重点就市场主体平等高效使用包括数据、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五大生产要素在内的自然资源、公共服务资源等作出具体规定,为提升长三角整体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5.锚定均衡优质,通过立法着力营造宜业宜居的生活环境。宜业宜居的生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医疗、养老、环保、交通等方面均衡优质的公共服务对于企业、资本、人才和各类高端要素有强大的吸引力。全球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如新西兰、新加坡、墨尔本等,同时也是世界公认的宜居城市。建议我省的营商环境立法从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全面推进健康浙江建设、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蓝天碧水净土森林覆盖指数、构建内畅外联的现代综合交通网络等方面进行概括式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