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浙江省坚持“三治融合”、“五化并举”,持续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善治乡村建设,开拓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新境界。但是,农村经济与社会、文化发展之间的失衡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远郊村落,农民日益增长的和谐稳定需求与基层治理有效性不足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一是人口单向性输出和文化流失现象依然突出。
调研发现,在浙中、浙西南远郊地区,户籍人口在600人以上曾被列为中心村培育建设的村庄,目前常住人口不及户籍人口1/2的村庄占比近一半,有不少户籍人口在400人左右的行政村常住人口仅百余人,农村越来越空心化,农民越来越老龄化,容易出现治安真空现象。同时,随着农村文化精英和青壮年人口的流出,农村传统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一些老会堂、老祠堂、老庙宇建筑常年失修,农村文化礼堂使用率不高,加之一些地区民宿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还常常对传统文化物像造成损害,使农民对自有的文化常常表现出不自信,形成农民精神文化短缺与文化资源流失交互发生、消极循环的现象。
二是基层干部工作意愿不强和能力不足问题仍需重视。
(1)工作推诿、迁就和被动应付的现象,在基层干部中并不鲜见。比如,我们在遂昌县某镇调研拟访谈文化站长,一位副书记、三位副镇长均表示“不知道文化站长是谁”;在龙泉市某镇调研时,多位村民向我们反映,当地“还存在违规乱建现象”,整治后“死灰复燃”的情况并不鲜见,还有镇干部表示“建了就建了。村里建房没那么多规矩!”。(2)村干部服务意愿和服务能力淡化、弱化。在我们调研走访的丽水、金华、衢州等地10余个行政村数十位村干部中,有一半以上的村干部表示“村干部不好当”、“不太愿意当”、“没人当没办法”,有一半以上村干部认为“在村里干事,人情和法纪关系不好处理”。(3)缺少真正懂农业、熟悉农村、了解农业农村政策的干部,特别是在一些相对偏远的农村,甚至“很难找到完全符合条件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人选”。(4)有些部门下派到农村的干部缺少服务农村的主观意愿,对农村社会缺少感情、工作缺少热情。调研中,一些地方的村民表示,农村指导员(科技特派员)“下村很少、很少见到”。
三是村民社区认同弱化问题。
主要如:(1)村落社区的大规模撤并调整使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迫切需要重建;(2)农村市场化加速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社会道德体系的分化,农民的自利性比较突出,集体意识也是有淡化、弱化的情况;(3)在浙北和浙西南地区,水库移民群体诉求不断,有效融入依然需要有效的应对措施。
四是村民自治有流于形式的风险。
调查发现,由于乡村社会精英的流失,在地居民参与农村治理的意愿不足、能力缺乏;还有一些地方没有能够将“自治”真正落实。正如一些村民向我们反映的,“多少年来,只知道有村委会,但从来都没有开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事会等几乎也很少听到,更没参加过,其实要想开也很难开的起来。”同时,在有些村,村规民约写得很好,挂在村委会大楼里也装潢的很漂亮,但“就是不管用,很难落实,......实际上也少有人去真正(抓)落实”。
“治理有效”需要德治更需要法治,走好浙江农村善治之路,必须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使农村社会治理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运行。目前农村依然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我省农村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少短板。主要如:
第一,从我省农村法治环境来看。其短板主要表现在:(1)“有事找政府”逻辑下基层政府难以坚持法治原则的尴尬现象依然频频发生,“人情”、“关系”、“乡俗”大于法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存在;(2)农民法律知识依然贫乏,以及个案裁决结果与乡村理俗的冲突和局部司法不公导致的司法公信力趋弱问题;村级组织及其公共权力“异化”(如“村民自治”向“村官自治”转变的倾向)、“弱化”(如乡村宗族力量、经济精英力量,甚至宗教力量的生长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冲击)引发治理权威降低的危机等。(3)涉及农村的法制建设还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且比较混乱,相关执法力量比较单薄而且分散,实际上也对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第二,从我省农村法治实践来看。其短板主要表现在:(1)涉农法律执行并不平衡,其中既有农村基层治理能力不足的原因,也与行政考核的指挥棒的直接的关系,结果造成涉农法律执行的冷热不均,甚至有的法律根本得不到执行。(2)法治的策略化、手段化和可选择性倾向明显,在不少的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还远未上升至理念、思维和原则的层面,甚至还有一些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为了急于推进某项所谓重点工作,不惜知法违法、违法违规操作。(3)一些被视作“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不同程度存在与国家正式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直面这一矛盾。(4)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未能有效整合。一些村委会干部为了获得更多的惠农政策倾斜和惠农资金支持,还存在“不惜成本通过各种途径拉关系、走渠道、跑项目”的现象,浪费了农村本不富裕的资源;同时,一些乡镇基层干部与村组干部在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合力,个别乡镇基层干部缺乏责任心和法治意识,对于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不理解甚至是抵触。
对此,张祝平认为走好我省农村善治之路,还需要进一步补齐农村治理的短板,特别是要着力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是以基层党建引领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针对农村基层党建和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薄弱情况,要深化推进向农村选派“第一书记”制度,高标准推进农村指导员、科技特派员制度,扎实推进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要严格选人标准,真正把那些工作负责、热爱农村、尊重农民,“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干部和专家派下去,要坚决杜绝把单位“闲散人员”派出去简单应付了事的做法。要通过选派“第一书记”和农村指导员、科技特派员,推进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增进城乡融合,不断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服务功能和法治功能,为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供组织保证。
二是以机制创新推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农村的有效实施。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及时对涉及农村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开展体系化的梳理,建立清理、整合、修订的工作目录体系和完善法制的地方立法规划体系。理顺传统礼俗、乡规民约、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与法律规章相背的村规民约以及惯习应当及时清理整改;要特别警惕宗族势力、“村霸”控制村规民约制定、解释和实施的主导权的现象,防止“村规治村”转变为“村霸治村”、“宗族治村”。坚持法治为纲,落实民权,全面推动“五议两公开”等制度的规范运行,凡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先由党员群众建议、支委会商量提议,再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拿出方案,在党员大会审议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做到大家的事大家定。创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载体和普法工作机制,扩大法治宣传覆盖面,营造农村良好地法治氛围,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以书信、电话、网络等便捷方式,优先选择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大力推行依法逐级走访,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健全信访终结机制。
三是积极整合完善农村治理有效性法治资源。把平安乡村建设和善治乡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乡村内部自治组织、草根性团体和乡村警务、治安站点建设,整合农村法治化治理的社会资源和基础基层力量,包括法制宣传的力量、法制监督的力量和执法力量,构建立体化农村治理法治化体系。探索建立在外乡贤参事会、乡贤品牌调解室等,推动建立法官、警官、律师、社会工作师等“两官两师”联系结对调解等机制,引导更多地威望高、能力强的乡贤力量参与农村治理,全面提升农村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程度。进一步加大和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推动县域内优质力量最大限度下沉到基层村居,全力破解干群联系紧密度不够问题,将矛盾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让纠纷在一线化解处置。坚持乡风文明价值导向,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引导农村群众自觉抵制迷信陋俗、过度的攀比浪费和人情之风,以及“不信法律信鬼神”的现象,使法律规则潜移默化为公序良俗的法治文化,让全民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