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在高位徘徊,根在增长方式和分配机制。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低”已有成效,但“扩中”进展相对缓慢。“扩中”进展不大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均衡的收入增长,其中两大力量起着主导作用:一是经济资源和财产存量的市场化,使居民收入差距随着资产性和财产性收入的增加而持续扩大。二是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造成的劳动要素相对地位差异,使劳动者工资差距持续扩大。在上述过程中,既缺少人力资本又缺少制度保护的农民工、新业态从业者等人口学中间群体成为双重弱势群体。
改善就业与分配格局必须在“扩中”和提高分配“参与性”上下功夫,并落实到解决中间群体的就业和保障问题上。因为对中间群体来说,最主要的收入就是工资收入。解决途径在于畅通中低收入人群向上流动通道,以扩大社会性流动的方式把人口学意义上的中间群体转化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
一、解决农民工职后培训问题,阻断资源配置向低效率方向移动
第一个值得关注且与人口变化趋势相关的中间群体是进城农民工。近年来,我国劳动者工资加速提高,农民工是主要的受益群体。但由于不能均等地享受城市的教育、社保、医疗等公共服务,未完成市民化的农民工无法形成在城市工作的稳定预期。很多农民工在40岁以后就有较强的返乡意愿,在具有很强就业能力时就退出城市劳动力市场。虽然返乡后,他们仍然处于就业状态,但是从生产率较高的工业部门回归到生产率较低的农业部门,意味着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倒退。这种“逆库兹涅茨化”现象,不仅减少了劳动力有效供给,更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这不是我们改革的初衷,因此需要加以调整,避免这种情况进一步发展。
我国应着力解决城镇常住人口中进城农民工的就业问题,通过拓宽已过学龄人口的职后培训途径,重塑“人口质量红利”。当前国内农民工分年龄段的受教育年限最好的是9年多,而第二产业资本密集型岗位所需的受教育年限接近11年,第三产业技术密集型岗位则超过13年,我国受教育最好年龄段的农民工群体也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这些人力资本短板造成了实际的劳动力供给问题和就业难点。所以当我们在讲劳动力市场转型的时候,其实最重要的是如何帮助弱势劳动者提高竞争力和适应性。农民工群体要适应产业结构转型,主要靠接受培训,特别是在职培训。第一,在雇佣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农民工不断跳槽或返乡,就会降低接受培训的意愿,企业也不愿为之支付培训费用。这时就迫切需要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雇佣关系。归根结底,这有赖于户籍制度改革。第二,由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推动的职业培训计划能够直接瞄准现有技能短缺,显著提升劳动者技能。在这个系统中,以企业为主体的中级技能培训体系至关重要。如果我们能通过免税和财政补助等途径,鼓励工会和行业协会设立职业培训中心,推动企业完善中级技能培训体系,解决好70%、80%农民工的技能培训问题,则未来人口红利的拓展空间仍很大。
二、解决弱势劳动群体保障问题,在社会层面进行普惠性兜底
另一个占人口大多数的中间群体是中小微企业中的普通劳动者和城镇低收入群体。新一轮科技与产业革命对劳动者就业的影响具有双重效应:一是“挤出效应”,即在生产性领域减少直接用工,甚至完全实现“机器换人”;二是“补偿效应”,即在破坏掉一些过时、低生产率旧岗位的同时,也创造出一些新的、更高质量的新岗位。然而,新创造的岗位虽然质量更高,但是数量不一定多,而且新旧岗位对应的人力资本和技能需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尽管出现了新的、更高质量的岗位,但被技术替代的劳动者与有能力获得新岗位的劳动者不是同一批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制造业淘汰的劳动者不会回到农村,因为农村的劳动生产率太低了,工资也低。这些人大多流动到了第三产业。但不是去高附加值的部门,而是去了服务业,尤其是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劳动生产率低,但不得不接受大量从制造业排挤出来的劳动力,结果导致整体劳动生产率和相对工资水平进一步下降。这些技术性失业者因熊彼特式的“创造性破坏”失去了原有的就业空间,被困于劳动力“内卷化”和低收入陷阱之中。
劳动力的重新配置需要政府在制度层面给予社会托底,对普通劳动者和城镇低收入群体进行普惠性保护。虽然科技与产业革命具有“创造性破坏”的特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被淘汰的弱势劳动者采取“自生自灭”的态度。熊彼特过程可以破坏企业,但不能破坏“人”。政府不应保护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也不必保护已淘汰的就业岗位,而只需要保护人本身。第一,可组建由人社、工商、发改、市场监管、法院等多部门组成的权益保障委员会。由权益保障委员会牵头工会、行业协会与企业协商制订约束劳资双方的行业规范,重点就权利责任约定、工作时长限制、劳动定额标准、社会保障缴费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并推动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倡议书或行业公约,从整体上提升弱势劳动群体劳动条件和待遇。第二,人社部门可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制订劳动力开发指导目录和路线图,并利用人才市场、社保等大数据信息加强就业形势监测预警,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此外,除了受疫情直接影响的餐饮、旅游、影视等行业外,对因政策和产业变革导致的失业风险也须加以重视。例如针对教培行业规范调整、房地产行业转型等问题,都需要针对性地加强就业预测和失业预警,防范因行业内大规模失业继而发展成规模性失业的风险。
三、解决新业态从业者社保问题,打通全员参保“最后一公里”
另外一个特别值得关注且与人口变化趋势相关的中间群体是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伴随着新科技、新经济、新业态的迅猛发展,传统的、工厂时代的、强调建立稳定用工关系的劳动群体占比缩小,独立于固定单位之外的、依托互联网平台参与灵活就业的新业态从业者数量急剧增加。新就业形态通过“去劳动关系化”改变了传统用工关系中的“强保障、强从属”特征,通过“弱保障、弱从属”实现了劳动关系的灵活化。与此同时,由于劳动关系灵活、劳动保障薄弱,新就业形态也暴露出社会保障资格“缺位”、劳动诉求缺乏集体协商机制、劳动监察和仲裁难以有效覆盖等一系列问题。
当前,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新业态从业者游离于社会保障的保护范畴之外,成为尚未全员参保的最后小部分群体和“最后一公里”,这就需要政府加快制订针对新业态从业者的就业保障政策。第一,调整“有劳动关系才社保”的政策思路,填补劳动关系政策“短板”。社保关系的建立应以是否缴费为核心标准,要突破将劳动关系作为社保门槛的制度约束。也就是说,社保关系的建立需要“去劳动关系化”。第二,遵循“低准入、低享受”的原则,按照“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的顺序,“先统筹纳入、后完善提升”。在险种选择方面,相较于固定劳动关系中单位缴费率较高、五险齐全的“强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可适当缩减,即主要定位于“托底”保障。根据需求迫切程度,先抓与职业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伤保险,再抓带有个人账户的医疗和养老保险,然后再扩展至其余项目。第三,可采用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机制”吸纳模式,破解社保费用支付主体“缺位”的问题。可按照“最强管控风险主体负责”和“谁制造职业风险谁负责”原则,由主要用工方、从业者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费用。无论何种劳动用工关系,都可以找到对应的主要三方;与之相联系,不论是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劳动用工企业,总会有一个相应的企业方用工主体。在锁定三方用工主体后,就可以划分出不同档次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区间,供不同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作者介绍:金雪军系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朱玉成系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本研究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高校教师按知分配的实现方式及测算模型研究”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