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策】关于完善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的建议

    

    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会议上指出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2022年,长护险被列为我省民生实事,省政府明确要求今年参保人员扩大到1500万人。为此,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与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文),对我省“十四五”期间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做出了积极的部署。

    从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医保发〔2020〕37号文中提出“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的制度总体设计来看,浙医保联发[2022]6号文(以下简称“6号文”)规划的我省长护险制度框架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浙江财经大学戴卫东教授提出了关于完善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的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政策方面的完善

    1.保障范围

    6号文要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代不明,因为重度残疾人包括60岁以上、60岁以下的两个人群。其中,60岁以上的重度残疾人自然是指重度失能老年人。那么,60岁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是否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如果纳入,那与现行的民政部门养老服务补贴、残联部门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大社会福利政策相冲突,针对同一失能人群就存在重复享受待遇的问题。日本和韩国的长护险将60岁以下的残疾人排除在长护险政策之外,仅有特殊情况例外:日本长护险政策规定40岁~65岁患有16种特定疾病的可享受长护险待遇,韩国政策规定不满65岁、患有24种老年性疾病的人可以是长护险待遇对象。

    由上分析,6号文可以有两种表述建议:(1)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老年人、60岁以下患特定疾病的残疾人;(2)如果考虑到60岁以下的残疾人享有社会福利政策,应该改为“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老年人”,不包括残疾人全人群。结合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要求,第1条建议更符合实际。

    2.失能评估

    2021年7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明确要求“14个新增试点城市参照执行《评估标准(试行)》,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评估标准(试行)》上来。试点城市可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对《评估标准(试行)》进行细化完善。”但是,浙医保6号文只提出“执行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并没有指明是采取国家医保办发〔2021〕37号文,还是浙江省自行制订统一的评估标准。

    从下一步长护险全国统一并轨的趋势来看,建议修正为:执行国家医保办发〔2021〕37号文的失能评估标准,各地可以进一步探索细化各失能等级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护理标准以及相应的待遇标准。

    3.待遇支付

    由于长护险待遇支付直接关系到长护险制度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首先,建议补充“待遇支付原则”。6号文的“基本原则”相对比较宏观,难以规范到支付原则。待遇支付原则具体包括:一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略有节余的原则;二是,待遇支付与失能等级挂钩的原则;三是引导以社区居家服务优先的原则;四是以提供服务为主、现金发放为辅的原则。

    其次,6号文“待遇支付标准”提到居家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0%。但是,居家护理服务包括居家上门服务、家庭成员服务两种。为了倡导“居家服务为主”养老服务方向,居家上门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0%,但家庭成员提供服务的待遇支付规定不够明晰。为此建议补充:家庭成员全职照护的待遇支付比例可定为当地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左右,兼职的可以降低到一半左右。或者修改为,家庭成员提供服务的,由各地参照当地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确定支付比例。

    二、管理机制方面的完善

    1.基金管理

    6号文规定,“当年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支付,并结合基金收支运行实际适时调整缴费比例或待遇支付政策。”该条表述还缺少一种情况,即“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不足支付”的情形。为此建议补充:当年长护险风险金不足支付的,由地方政府财政兜底,次年可以考虑结合基金收支运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或待遇支付政策。财政责任是世界各国长护险制度筹资结构的惯例。

    2.服务管理

    服务供给是长护险制度的核心,服务不足或质量低下都直接造成对制度的毁灭性打击。6号文指出,“编制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等标准化体系。”长护险服务体系建设中,不只是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的标准化。所以要重点建议补充:编制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评估、护理服务项目、定点机构遴选、护理人员培训以及质量监管等标准化体系。

    3.经办管理

    6号文中提出“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将“信息化管理”纳入经办不够贴切,虽然经办中需要信息化,但信息化管理还体现在筹资、服务过程中。因此建议,单独列出“信息化管理”作为管理机制的第四部分,内容包括:在深化长护险阶段,一方面建立长护险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医保、人社、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数据共享;准确掌握参保人信息,实现申报和结算台账的自动生成;构建数据对接子平台,优化联网监测数据上报机制,加强基金监管。另一方面推进服务供给信息化。通过智能健康管理系统收集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健康信息,并将医疗服务与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重视服务监管。长护险信息化建设可以招标专业的信息服务供应商或商业保险公司承建。

    三、组织实施方面的完善

    1.强化组织领导

    该条在6号文中提出的要求是,“其他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加强政策研究,摸清底数,夯实工作基础。”长护险在“十四五”或“十五五”走向制度统一是大势所趋,如何处理好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现在必须提上议事日程。由于国家上位法的限制,各省不能自行扩大试点,但从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长护险推进过程来看,三个国家在制度实施的前十年就开始培育服务机构、培训护理从业人员等长期护理服务基础工程。正因为长护险的核心在于长期护理服务的有效、高质供给,所以建议修改为:其他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加强政策研究,摸清底数,抓紧培育护理服务基础,夯实长护险的制度基础。

    2.加强部门协同

    该条下,6号文提到了医保、财政、民政、卫健、人力社保、税务等主要部门,顺及审计、残联等部门。但是,忽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长护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无论是长护险筹资、服务、经办等环节,都离不开工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信除了协同民政、卫健部门负责长期护理服务的相关标准制定、遴选定点服务机构和智慧养老服务质量监管之外,工信部门还负责指导电子健康产品的生产和市场投放,协同推进智慧养老服务的信息平台建设。为此建议,在阐述卫健部门功能后补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同负责相关信息化标准制定、机构信息化建设验收,并负责指导医养结合服务的信息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