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策】关于建立浙江省城市ESG评价体系及加强企业ESG评价体系建设的建议

    ESG (Environment, Social and Governance)评价体系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缩写,是一种新兴的、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而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随着全球主要国家陆续提出碳中和目标,全球ESG相关法规数量持续增长,监管机构/国际组织对企业ESG评价体系具体议题关注加深。对于被评级的企业而言,如果想要让自己的商业战略适应于社会期望和生态边界,那么企业可以使用该评级体系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弱点、风险点和机遇点。ESG评级较高的企业在融资时往往能获得更多便利。

    近年来,全球已经形成了几十个ESG相关评估标准和体系,评判方法各自不同,但总体标准大相径庭。将ESG信息纳入企业债券信用风险预警模型,可以有效弥补传统财务信息的不足,极大地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的识别能力,减少债券信用利差,在企业债券投资中发挥重要的排雷作用。目前,中国ESG投资市场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比欧美国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ESG公募基金共有624只,总规模合计约5182亿元。但相较于全市场公募基金约26万亿元的总规模,ESG公募基金比例仅占约2%,总体市场规模仍然较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ESG领域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如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标准,部分内容与ESG相似,  但适应我国国情的ESG评价体系建设尚在探索阶段。

    目前,浙江省尚未制定关于ESG“整合监管”模式的地方法规条例;企业评价体系尚待完善。目前浙江企业ESG评价体系尚不完善,标准中存在评级不够、可信度不高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在国际上发展壮大;此外,浙江在国家框架下制定了一些城市可持续发展单因素相关目标,部分省内城市也有运用与落实,却很少以系统报告的形式呈现,也没有独立的ESG城市评价体系。对此,王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浙江作为“两山理论”发源地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可作为ESG城市评价体系和企业“整合监管”模式ESG评价体系先行试点地区,为全国ESG评价体系做出“样板”效应。具体建议如下:

    出台采用“整合监管”模式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地方ESG法规条例。我省作为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省,可率先探索出台采用“整合监管”模式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地方ESG评价体系相关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增强企业ESG报告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推动制定更加有效展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力的ESG报告信息披露标准,为ESG评价体系的框架研究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数据基础。

    率先建立中国特色的城市ESG评价体系。在践行“双碳”国家战略背景下,我省应率先建立一套完善的城市ESG评价体系作为全国的试点,建立量化评价标准,每年出台披露报告,引导各市更好地提高可持续绿色发展能力。同时,围绕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将浙江城市ESG评价体系融入双碳数智平台,为打造浙江特色“数据多源、纵横贯通、高效协同、治理闭环”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综合平台提供强有力数据基础,也有利于建立高效的政府部门之间关于ESG的信息沟通机制。除此之外,ESG城市评价标准在政府招商引资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可以地方支柱行业为试点,利用城市ESG评价体系,设定ESG招商引资评估机制,吸引高端企业、投资,降低运营和税收合规风险,创造稳定的社会价值,打造、维系行业城市名片。

    完善企业ESG评价体系标准建设。建立完备的符合国际评价标准的浙江企业ESG评价体系,增强强制性披露内容,体现浙江企业在环境贡献、社会责任、治理绩效方面的情况。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机制使企业ESG信息披露从合规驱动转向价值(影响力)驱动;通过相关政策规程的执行,降低ESG洗绿行为,提升信息的平衡性,鼓励披露企业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同时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更充分的信息支持。建立完备的企业ESG评价体系,有助于浙江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获取优质投资,也有助于浙江引进优质产业机构,发展经济。

    完善ESG评价体系需要配套奖惩机制。建立投诉问责机制,加强ESG相关信息披露的社会面监督作用,完善配套奖惩制度。对于积极发布ESG报告并且获得相对高评分的企业,在招标、采购、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与一定的鼓励措施,在信贷、融资方面给予便利条件。同时对于拒绝发布ESG报告、披露虚假信息或ESG评分极低的企业给与相应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