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策】关于以廉政信用建设护航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

    风正好扬帆,气正凝心力。当前,浙江省站在推进“两个先行”新起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显然需要更加廉洁、高效、优质的营商服务办事环境,这也预示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

    早在2018年7月,浙江省委就出台《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明确了清廉浙江建设时间表和路径图。2021年2月,《中共浙江省委关于纵深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清廉机关、村居、国企、民企等清廉单元建设目标。2022年6月,浙江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明确提出,高水平推进以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省域实践,打造新时代党建高地和清廉建设高地。

    廉政信用治理是契合数字治理新趋势,将廉政档案与信用机制相结合的一种反腐模式。廉政信用治理体系建设可以推动廉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增强廉政制度的政策执行力和治理对象的可预测性,推动廉政治理全过程民主化。

    新型政商关系既要“清”更要“亲”,优化营商环境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举措,营商环境越好、政商关系越亲清,企业发展动力就越足。对此,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通过对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长期调查研究,提出了以廉政信用治理一体化,护航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廉政信用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既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也要有中观的规则与程序,更要有宏观基础的权力配置运行的制度安排,三者互为关联,缺一不可。

推进廉政信用配套立法工作

消除制度性障碍

    在廉政信用治理体系推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诸多以往没有碰到过的管理权限、程序规则、标准准入等问题,因此,该体系的推进需要弥补法律依据上的不足。

    一是加快推进省域反腐败的法治化进程。浙江作为改革的排头兵,建议在省级层面加快制定反腐倡廉的法规条例,为廉政信用体系的稳定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围绕廉政信用体系建设出台相应的配套性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廉政信用实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确保廉政信用体系可以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运行。

    三是在立法中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信息公开透明与“隐私权”的关系界限。公职人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首先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同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对于哪些信息该报,哪些不该报,应当进行仔细甄别研究,兼顾公开和隐私。

整合信用信息资源

健全廉政信用网络体系

    信用信息资源是廉政信用治理体系正常运行的核心和基础,因此,当务之急是改变当前廉政建设过程中信用信息相互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尽快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灵活、便捷的廉政信用网络体系。

    一是把握好我省正在推进的“数字浙江”建设机遇,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优势,充分借鉴国内外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整合各类信用资源,组建信用信息征集、填报、共享和公开披露的一体化廉政信用征信管理系统。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征集手段,充分吸收各种网络技术、金融手段、信息处理手段,征集各类需要的信用信息;多方共同研究形成标准化的征信平台、征信途径和信息处理准则,建立一个能够联通各相关部门的中心数据交互系统。

    三是借机构改革东风,会商各相关部门进行研讨,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组建一个专门统筹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高度权威性的廉政信用信息主管机构。

优化廉政监督机制

形成上下互通的廉政共治格局

    一方面,科学评估以往改革措施成效,进一步理顺党内、行政、司法、监察和审计等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优化整合监督链条,明确各自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做到廉政机构之间权力上不依附、职责上不重叠、行动中不掣肘,不超越法定权限,不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现象。

    另一方面,积极发挥包括普通党员、民主党派、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在廉政监督中的补充性功能,优化廉政监督多元参与方式和途径,逐步形成自上而下推进和自下而上参与的廉政共治格局。

以数字化改革为契机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廉政信用投诉制度

    科学有效的廉政信用投诉制度是解决公众合理合法投诉的关键举措,建议制定出台省域统筹的廉政投诉“一平台”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多元接受、内部流转、分类处理、跟踪问效的工作机制。

    一是整合畅通投诉网络。建立基层廉政投诉联系点制度,推进廉政投诉专员定期定点深入基层开展下访、约访、回访;着力构建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统一廉政信用投诉平台,强化平台与基层的互联互通,做到不同窗口、不同渠道投诉事项一次接受、统一流转,实现对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制约的超越。

    二是简化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强化初次投诉办理责任,提高首办环节工作质量和效率,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重复投诉、无效投诉的发生,以程序的公正严密确保问题处理公正到位。同时,鉴于投诉人举证的困难,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举证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

    三是完善投诉反馈回访机制。设置规定投诉处理时限,及时做好处理反馈,并按照全覆盖原则,全面推行投诉回访核实和满意度评价,对回访评价不满意、处理有异议的,要逐一核实。对于特别复杂需要延时反馈的,要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