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策】加快我省渣土非法倾倒治理的对策建议

    渣土非法倾倒,指一些企业、商家、建筑承包人、垃圾运输方等行为主体将工程渣土、疏浚土、建筑泥浆和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随意弃置,影响周边生活环境甚至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或事件。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发展加快,各类交通、市政、水利等大中型基建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工程建设产生的渣土总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渣土的转移联单成本较高、监督管理难度较大,渣土处理矛盾突出,非法倾倒现象高发,给我省生态环境等造成严重影响,也是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

    据此,浙江财经大学童志锋等提出了加快我省渣土非法倾倒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落实源头管理。一是抓住源头管控这个关键点。建议省级层面结合实际出台《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科学制定并细化减量实施标准和规范,大力倡导建筑渣土减量化。同时支持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等渣土开发利用产业化,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变废为宝,源头减量。二是规划渣土收纳堆放一个面。建议统筹规划,形成省级大型固定受纳场、建筑垃圾处理厂以及市、县级的建筑垃圾中转站、临时受纳点的综合体系,确保工程渣土消纳有序平稳。三是形成全过程严格审批一条线。建议出台明文规定,再次重申,严禁任何单位、镇村或者社区以任何名义出具渣土需求证明,严禁审批外实施运输和倾倒,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擅自进行。

    (二)聚焦执法难点,强化打击力度。一是深化执法联动。建议在整合执法资源开展联合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勤务模式,创新工作方法,在统一执法标准和联合执法程序方面形成操作性更强、更加成熟可行的工作机制。二是提升执法力度。对于在运输和倾倒过程中发生的案件,要做好溯源打击,推动源头管理;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滋扰社会管理甚至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犯罪行为,通过刑事打击来予以震慑。三是探索地方性立法。可以结合区域情况,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细化规定。四是打通数据壁垒,设立统一工作平台。固废渣土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倾倒整个过程,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属地街(镇)均有各自的管理系统或数据信息。为此建议协调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一站式大数据中心,以模块化形式整合汇总各家数据资源,将固废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交易以及项目上报、处置申报、核准盘查、轨迹追踪,运输管理、行业监管、预警提示、执法处置等等事项全部纳入一张大数据网,实施全网、全过程数字化安全监管。

    (三)注重综合治理,实施生态修复。一是实施生态补偿修复。建议按照“违法担责”以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用账户,探索创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制度,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二是落实“一案双查”。在依法对非法运输和非法倾倒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实行“一案双查”、“双查双究”、“共管共治”,推动问题解决。对多次被查获的源头工地和施工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允许该施工企业进入市场。同时,将整个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企业或个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倒逼企业或个人严守环境保护红线,不敢也不愿做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三是营造社会良好氛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注重在日常执法中“边执法、边普法”,把握相关宣传和舆论引导的时机、程度和效果,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加强宣传,抓实以案促改,引导规范处置。结合“全国土地日”“中国环境日”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力量深入村社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利用 12369电话举报平台,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投诉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等非法倾倒行为,提高基层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自觉抵制破坏环境资源行为,营造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达到群防群治的良好效果。